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田xx 女 1951年10月2日出生 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24号楼401号 电话:010—62185581
原告:庞xx(田xx 之女 )女 1988年3月2日出生 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24号楼401号 电话:010—62185581
被告:庞xx(田xx 之继子) 男 1972年4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6号院24楼401号 电话:13552025218
被告:庞xx(田xx 之继子)男 1977年1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6号院24楼401号 电话:13501139632
案由:继承纠纷
诉讼请求:
1、 判决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 号院24楼401号楼房归原告 田秀华继承所有;
2、 依法分割原告田xx 丈夫庞xx 遗产,银行存款3万元;
3、 依法分割单位发放的(田xx 丈夫庞xx )抚恤金7万元;
4、 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田xx 之夫、原告庞xx 被告庞xx 、被告庞xx 之父庞xx 于2010年5月生病入院治疗,后于2010年6月13日医治无效去世。庞瑞去世后被告庞立新、被告庞立京一直强占大部分遗产没有分割。在此期间被告庞xx 、被告庞xx 曾在贵院起诉过两原告,但不知什么原因,出于什么考虑而撤诉。
田xx 与庞xx 于 1986年结婚,婚后与两被告共同生活,当时被告庞xx 14岁、被告xx 9岁。婚后在1988年生育原告庞xx 。
原告田xx 与庞xx 结婚之时,家里一贫如洗加上人xx 口较多,生活非常困难。但原告田xx 毫无怨言,默默的挑起了家庭的重担。田xx 数十年含辛茹苦,现终于将两继子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但没想到,两被告不但在父亲庞xx 去世之前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而且在父亲庞xx 去世之xx 后继母(原告田xx )生活陷入困苦之时仍然不尽赡养义务,还意图独霸父亲庞xx 所遗留的房屋、银行存款、抚恤金等遗产。以上两被告的行为完全忘记了继母的养育之恩,不知知恩图报,乃最大的不诚信行为之一。
鉴于两被告的行为,结合两被告每人有多套房产,现不在诉争房产居住的事实,原告田xx 真挚恳请人民法院将诉争房产(于2000年4月1日购买的北京市海淀区号xx 院24楼401号楼房)判归原告田xx 所有,以保证原告田秀华可以得到一个幸福、安康、平静的晚年,也就算是对原告田秀华为这个家庭所付出的含辛茹苦半辈子的一个补偿吧!也就算是对两被告不尽赡养义务的一个小小惩戒吧!乌鸦尚且反哺,何况人乎?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