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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东律师
赵晓东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盗窃案辩 护 词

刑事辩护2012-03-25|人阅读

尊敬的法官,根据法律规定,我作为刘洪年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职责;

辩护人现依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谈几点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一、 公诉机关只看被告人刘洪年犯有盗窃罪,辩护人认为定性是准确的,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

二、 就本案犯罪过程中,可影响量刑的情节辩护人具体阐述一下,希望法庭能够采纳。

1、在本案所涉及的所有犯罪行为的过程来看,其中犯意的提起、犯罪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多为望风,守望的角色)、犯罪工具的提供(为方志文网上购买)、赃款的分配(方志文决定)等,这些都足以说明,被告人刘洪年是处于从犯的地位的,就是够不上从犯但必然是在“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被告人”。故此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对被告人刘洪年从轻处罚的情节。

2、被告人刘洪年在此次犯罪前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其能够坦白认罪,认罪态度好且是初犯(此次犯罪都是发生在2011年春节前夕,多是在贪图享受,一时冲动下所为),从以上足以看出其主观恶性小,有利改造,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可以从轻处罚。

3、案件发生后,在被告人刘洪年的父亲身患胃癌,急需大量医疗款,被告人家庭极度困苦的情况下,为表示被告人悔罪的决心,尽量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减小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尽到最大的可能退赃2万元。在此特别说明一下赃款的去向问题,被告人刘洪年共得到赃款6万余元,其中三万已扣押,三万借给方志文(方志文当庭认可),被告人刘洪年一分未花,可见其主观恶性小。从以上足以看出其主观恶性小,有利改造,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可以从轻处罚。

4、在庭审中公诉人将被告人刘洪年作为方志文故意伤害罪的证人,结合被告人刘洪年2011710日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可以说明被告人刘洪年是检举了方志文的违法行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洪年依法存在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中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故恳请法庭依法认定,公正判决。

辩护人:赵晓东律师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201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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