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案情简介
王某某等9人因涉嫌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2月,被杭州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除出租车司机提供运送嫖客收取好处费,情节较轻于2019年1月被取保候审,其他人均被关押在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该案于2019年秋某日开庭审理。
起诉书指控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承租某高层住宅作为卖淫场所,雇佣多人通过发放小卡片,通过出租车司机获取嫖娼客源,再招募多名卖淫女提供不同价位的性服务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牟利。违法所得共计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了判决,本人辩护的王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依法认定从犯,并最终减轻处罚,在法定刑5年起的基础上,减轻至2年9个月,并判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及家属对结果较为满意,决定不上诉。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