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赵玉倩律师
赵玉倩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诈 骗 罪

其他2011-08-25|人阅读

作者 赵玉倩律师

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是常见的犯罪行为,在很多经济和社会活动中都有可能会遇到。在我所办理的几个诈骗罪中,其产生原因却非常的相似,其犯罪手段更是雷同,受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无法计算,更无法挽回损失的后果,令人叹息。

200910月,我受肖某家属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诈骗罪的辩护人。该案的事发地点在玉溪,被告人肖某,是个50多岁的妇女,外貌老实淳朴,没有上过学,应该讲,近似于一个文盲。她在丽江地区贷款开了一个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开业不久,由于缺乏经营经验,很快,公司运营失败,导致公司亏损200多万元,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在工商部门注销了公司登记。但就是这样一个在商业上的失败者,却成了诈骗的成功者,最终,使很多人受骗上当,损失无法挽回。

她自称是省里某某大领导的亲戚,可以为别人办理探矿权和采矿权。她凭借极好的口才,结交了很好的人缘。当时,在玉溪有几个有钱的老板,正想办理此项目,苦于没有门路,于是,按肖某的要求,分几次交付给肖某共300多万元的活动费。据肖某本人交代,她把钱交给了查无此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段某。她还去到了北京,说是到国家矿务局去找关系。她自述:到北京后,被一个50多岁开复印店的男人骗走了80多万元,还开了个署名国家矿务局的假收条回来,被害人发现是假收条,报了案。肖某被抓获后,据她本人讲,她的钱都被别人骗走了,骗他的人却查无此人。总之,被害人交给她的300万元,就这样消失了。

我在看守所见到了肖某,问她关于本案的情况,她对收到300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她认为,她也是受到别人欺骗,别人也把她这300万元钱骗光了,她愿意接受刑法的处罚。

到法院看了材料后,发现,这300万元,被告人肖某已经退回了100万元,其中还有错综复杂的案情。我认为,被告人肖某的诈骗金额为200万元。因此,我又到看守所对案情进行了核实。终于到了开庭的时刻,被告人肖某头戴一顶毛线帽,神色看似轻松地站到了被告席。她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我也为她进行了犯罪金额为200万元的辩护,经过几轮辩论后,本案休庭。肖某的家属们紧张地询问我,法院会怎么判决?我告诉他们,法院是一个公正的地方,会有个公正的判决结果。

过了不久,我拿到了玉溪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告人的诈骗金额为200万元,判处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

办理这样的案子,我心里很复杂,受害人的经济受到了损失,被告人也进入了监狱,在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在一切经济活动中,要对各种诱惑多加小心,如果,人与人之间多有些诚信,少一些损人利己,就会少一些纠纷和伤害。

云南建耀律师事务所 赵玉倩律师

2011824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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