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郭会广律师
郭会广律师
河北-保定
主办律师

代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其他2010-01-08|人阅读
案情简介:保定市某县近几年纯羊绒毛衣持续旺销,A公司于夏末秋初从异地购进纯羊绒毛衣1000件,单价300元,交由B公司承运,约定两周内运到。交付托运后,A公司计划将该批货物以单价500元的价格卖给C商场。由于B公司疏忽,两个月后才将该批货物运交A公司,此时销售旺季已过,C商场只同意以单价400元的价格接收货物,A公司因此损失了10万元的利润。A公司认为自己的损失应由B公司负责赔偿。据此,B公司特向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郭会广律师寻求帮助。 律师点评:《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约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二、遵守合同的当事人遭受了损失,该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 三、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有过错,其违约行为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四、违约行为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当符合以上条件时,遵守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赔偿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但计算损失赔偿额时不得超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由于B公司违约,使A公司失去了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B公司应予赔偿。但计算该损失赔偿额时应考虑A公司的预期和市场行情,同时不能超过B公司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保定律师郭会广,毕业于河北大学,现执业于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从业以来,先后办理大量民事、经济、刑事、房地产、建设工程等案件,尤其擅长刑事、各类经济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离婚、继承、追索欠款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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