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2年8月19日,原告与亲属、朋友等到涞源县空中草原景区旅游,在第一被告处购买门票后进入空中草原。原告向第二被告购买马票后,第二被告为原告提供马匹骑乘,同日下午两点左右,因其工作人员第三被告未尽到注意义务并疏于保护,马匹受惊,将原告从马上摔下。事后被立即送往涞源县医院,但因伤情严重,第二天返回北京,经北京丰台南苑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第4-7肋骨骨折等。2012年12月3日原告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综合评定分别为九级、九级伤残。2012年12月17日原告委托本律师将各被告诉至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法院。经本律师组织证据并开庭等,2013年4月8日保定市涞源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8余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