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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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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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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淫秽照片敲诈勒索政商界人士十余人团伙四人被判十二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

犯罪类型2014-11-03|人阅读

小红、小卫、阿建、阿明等人,先后冒用他人名义租住在湖南长沙某小区,结伙敲诈勒索他人财物。201211月,由小卫提供自己和她人拍摄的淫秽照片为模板,再由该团伙成员利用PS技术,将从互联上搜索到的某大型国企下属工程公司总经理黄某的头像,替换到淫秽照片中小卫的身体上,随后将该合成的淫秽照片和一封包含揭露受贿和披露隐私内容的信函邮寄给黄某,迫使黄某向指定账户汇款15万元。几日后,黄某即委托他人向该指定账户汇款15万元。钱款进入指定账户后,即被分散转账,由该团伙成员在ATM机上提取。

一次成功的敲诈勒索经历,让他们尝到了不小的甜头。在接下来的201212月底至20131月初,小红、小卫、阿建、阿明等人又使用上述手法,敲诈勒索上海、浙江等地十余名政商界人士,指令目标对象汇款15万元或17万元至指定账户,钱款合计209万元。截至案发,十余名目标对象均未汇款。

此外,20121220131月间,小红和阿建利用短信群发器,向不特定对象发送诈骗短信4万余条;小卫亦发送诈骗短信2万余条,且民警在小卫住处查获其非法持有的他人所有的20余张信用卡。

【以案说法】

四人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敲诈勒索209万元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小红、阿建同时构成诈骗罪,小卫同时构成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应数罪并罚。一审判决小红、阿建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小卫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阿明犯敲诈勒索罪,四人分别被处十二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四万二千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

四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除小红外,均否认参与敲诈勒索犯罪,要求二审依法改判。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本案的敲诈勒索犯罪系多人参与实施,涉及多个环节,有收集被害人资料、合成裸照、制作敲诈信函、邮寄快递件、操作接受及转移赃款的银行账户、跨地区至分散的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现有在案证据相互印证并已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四名上诉人经事前商议、明确分工,在各个犯罪环节中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利用PS淫秽照片和具有敲诈内容的信函,对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四名上诉人系敲诈勒索共犯,并鉴于大部分数额系犯罪未遂,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并无不当之处,且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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