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
代理甘肃省兰州市**区人民武装部诉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分局行政纠纷一案,最终使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分局撤销相关行政文件。
基本案情:
兰州市**区人民武装部于1992年开办了兰州通海公司,2007年原告兰州市**区人民武装部接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1999)城法执字第529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追加原告为宁夏罗中县中银顺达公司申请执行兰州通海公司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该院申请追加兰州市**区人民武装部为被执行人的依据是被告下发的(1992)139号文件中所写“开业后,你们与兰州通海公司共同承担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内容。为此,兰州市**区人民武装部向兰州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1992)139号文件相关内容。
基本争议:
1、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分局有无权利在企业开办时认定开办企业与被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原告起诉撤销(1992)139号文件中所写“开业后,你们与兰州通海公司共同承担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内容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判决: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2008)红行初字第0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工商分局(1991)139号批复中注明的““开业后,你们与兰州通海公司共同承担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