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热力有限公司诉白银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出售纠纷案
罗娟律师代理被告白银新**房地产开发公司,使被告避免一千六百万元的损失;
基本案情:
2002年3月白银市计委下发了《关于白银**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在白银新西区新建集中供热项目立项报告的批复》,原告白银**热力有限公司即投资建设厂房,安装设施。并于2003年初将西区供热项目的部分场地回填工程交靖远三建直属八队承建。2005年原告据市政府的要求将西区供热项目整体转让,原告在西区供热项目的价格被认定为760.02万元。原告向市建设局有偿转让西区集中供热站的相关资产。2005年8月2日,白银市建设局与被告签订《白银西区集中供热项目实施协议》将供热设施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清算后,以核定的价格转让给被告,白银市建设局负责为被告办理各种转让手续。至诉时该资产还未完全移交。原告2007年7月向法院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西区供热站资产有偿转让费760万元和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回填工程款633.17万元,支付营业亏损102万元,诉讼支出65454元。
案件争议:原告认为被告是资产的实际接收人及受益人,有义务支付转让费及工程款。而被告认为与原告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被告代理律师罗娟的观点,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07)甘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