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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律师
王林律师
河北-保定
合伙人律师

故意伤害案件刑事附带民事

刑事辩护2013-04-07|人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

附带民事原告人赵某某,男,19961116日出生,学生,汉族,住保定市XXXXXX厂宿舍X号楼X单元XXX

法定代理人:赵某,男,1970113 ,汉族,住址:住保定市XXXXXXX厂宿舍X号楼X单元XXX附带民事被告人王某某,男,16岁,汉族,现在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XXX,男,40岁,汉族,住所:

诉讼请求: 一、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二、要求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王XXX支付各项伤害赔偿费合计1587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221414时左右,赵某某和马XX一同去保定市南市区XX中学附近找人,和王某某、阮XXX、刘XXX见面,因赵某某王某某存在一些矛盾,王某某三人用携带好的刀子将赵某某扎伤,王某某扎了赵某某2刀,阮XX扎了1刀。后经过保定市南市区公安分局依法受理,经过伤情鉴定赵某某构成重伤。事发后被害人住院15,花去医疗费20000元,护理费5000元,鉴定费1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750元,耽误学习的损失10000元,后续治疗费用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合计:158700元。

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有关规定,特此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贵院依法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市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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