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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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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离婚后夫妻一方能否随意更改子女姓氏?”

其他2010-09-11|人阅读

作者:南京律师谢瑛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案情简介】:20081月张某与王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和而自愿达成协议离婚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婚生儿子张小伟随女方王某生活,一年后儿子6周岁上学前,女方在未告知其父张某的情况下,擅自将张小伟改姓为王小伟。20097月,张某才获悉这一情况,认为王某不经自己同意擅自给孩子改姓,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王某将孩子姓名恢复遭到拒绝,张某遂委托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的谢瑛律师向南京**区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恢复孩子姓名。南京**区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王某将王小伟的称谓恢复为张小伟。

【谢瑛律师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因此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传统的封建思想观念是错误的。但是,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既然张小伟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当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也可决定其子女采用其他姓氏,法律并不禁止。但从上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也就是说,只有孩子的亲生父母均同意,方可变更其姓氏。王某未经张某的同意,擅自将儿子改姓的行为是欠缺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199311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最高人民法院199311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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