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申玉淑律师
申玉淑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一朝天子一朝臣 换臣需要付成本

其他2013-07-19|人阅读

案情简介:甲原本系乙公司驻湖南分公司负责人,2010年乙公司更换总经理,新任总经理接手后,开始全面洗盘,更换全国各分公司负责人。乙公司为了让各分公司负责人自己主动走人,以各种理由找各地分公司负责人的茬,然后开始降职降薪,达到低价清盘换人的目的。甲在事态刚刚开始便主动咨询了本律师,乙公司每出一招,甲便咨询本律师出招应招,最后,在本律师的积极参与与筹划下,乙公司最后与甲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向甲支付25万元经济补偿金等其他费用而宣告终结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办案思路:第一:发律师函(表明态度)第二:针对公司行为再复函(再次表明立场),并准备诉讼;第三、达成协议

办案文书:

律 师 函

               湘麓函第( )号

致:××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贵司员工邓×女士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与邓×女士之间劳动合同变更一事,慎重致函贵司:

一、基本事实

199512月份邓×女士进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建审计工作。

2005××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全资控股公司××(北京)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即贵司),邓×女士被调入贵司工作至今。在此工作期间,因邓×女士工作成绩突出,2000年被贵司评定为三级项目经理B2008年晋级为一级项目经理A

200911,在原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双方续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1120101231止,邓×女士的职位为一级项目经理A,年薪20万,绩效工资年底结算。工作地点在长沙,但是编制在深圳。故其薪资待遇享受贵司所定的一类地区项目经理A的待遇。

2009518,贵司下发天工发【2009024号文件,该文件对公司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

201068,贵司发文《关于××工程20105月份工资调整情况的说明》和《关于公司近期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并根据上述两文件在未经邓×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了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邓×女士职级变更为高级工程咨询师A,编制由一类地区深圳变更为二类地区长沙,薪酬由原来的年薪25万元,变更为年薪78720元。且在20106月份的工资单上注明还需扣除20101月至5月份多发工资28666元。

二、本律师认为

1、双方于200911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一经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第四条、第十八条的约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且需及时变更劳动合同并办理变更合同的手续,未经双方同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系无效行为。

现贵司在没有征得邓×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无效的行为。贵司应按200911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自己的薪资发放及职务、编制恢复义务,邓×女士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相应职级的工作职责。

如果贵司不按变更前合同履行义务,邓×女士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3、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规定,双方也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规章制度是对公司治理的一个普遍性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是对单独的个体的一个特殊的约定。显然劳动合同的效力高于规章制度。所以,据此规定,贵司与邓×女士之间也应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

三、委托人的要求

鉴于邓×女士与公司共同经历了15年的风风雨雨,对公司有着极其深厚的感情,所以不想因此事而与公司对簿公堂,故特委托本律师向贵司发出本函,望公司领导在收到本律师函后7天内妥善处理其与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变更事宜,并书面告知。否则,邓×女士将委托我所提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并请支持理解为盼!

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

                 申玉淑  律师 

               

                00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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