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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恒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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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
主办律师

帮助朋友骗钱入狱,合同诈骗重刑轻判-张某王某合同诈骗案

刑事辩护2015-02-25|人阅读

帮助朋友骗钱入狱,合同诈骗重刑轻判-张某王某合同诈骗案

(卞恒亮 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46月某日,张某、王某预谋骗取租赁车辆再质押借款的方式骗取钱财,后以张某名义以某出租车公司租赁一辆悦达起亚智跑轿车。两人伪造张某为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徐某的汽车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张某以徐某的名义与某某二手车交易中心丁某签订借款质押合同,骗取借款85500元,王某将该借款用于还其个人债务,王某请张某消费掉一万多元,质押车辆价值123308元。某租车公司发现车辆异常而报警、案发。

二、代理经过:

经张某亲属委托,代理人担任张某辩护人。经多次会见,了解案情。复印卷宗资料,阅卷,仔细分析张某、王某供述以及相关证据,并与检察、审判人员进行沟通,确定辩护的思路和重点,发表充分的辩护意见,取得了重刑轻判的效果。

三、辩护情况:

1.被告人张某的作案动机是帮助朋友王某骗取借款,使朋友能够归还所欠杨某、李某的债务,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实际上也没有非法占有骗来的钱款,王某请张某消费挥霍并非张某主观故意。

2.被害人丁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丁某明知借钱的王某是李某的朋友,明知借钱用车辆抵押的张某不是实际借钱人王某,或者说是不顾质押是真是假,仍签订质押借款协议,导致犯罪行为得以实现的重要因素之一。没有严格核对被告人张某身份证件,没有在借款协议上要求被告人张某留下电话号码,如果严格审查,本案就难以发生。在车公司找车时,丁某将车藏匿且没有报警,难以排除对假的质押借款是明知的。

3.被告人张某既是犯罪嫌疑人,也是受害人。被告人张某只有小学未毕业的文化,没有法律上的识别和判断能力,义气用事,明知王某实施诈骗,还帮助王某租车,在王某做好虚假的汽车登记证、身份证复印件时,还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徐某的名义进行质押借款。被告人王某具有大专文化且有犯罪前科,张某被王某欺骗,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充当了的“作案工具”。本案也可以说是王某、李某、杨某,甚至包括丁某,共同策划,精心导演的一场 “骗局”、“闹剧”,企图让被告人张某充当“债主”,卷入王某的债务纠纷,帮助王某承担债务。

4.被告人张某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案发前,被告人张某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此次犯罪系其初犯,偶犯。案发后,在租车公司发现出租车辆有异常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告知车辆被王某借款质押给丁某的事实,并提供追回出租车辆的线索,以及积极配合查找出租车辆下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能当庭认罪,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

5. 认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存在的瑕疵。根据《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决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的,询问笔录中,没有记录告知对方应当如实作证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内容。对未能出庭的证人、被害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经质证不能排除矛盾且无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公安机关对证人及被害人的笔录中,没有在开始作出相关说明并记录在笔录中,且多名证人证词之间出现矛盾。

6.建议法庭综合考虑本案的各种因素,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酌情给予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四、审理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二人的亲属代为赔偿他人经济损失,可对二人酌情人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实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判处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判决充分考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初犯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被害人具有过错,以及指控犯罪的证据存在的瑕疵等从轻处罚情节,尽管没有提及,但一个“等”字,说明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本案判处刑罚较轻,辩护取得了成功。

五、法理及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的标准为1万元。数额较大的为1-4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8000元起点刑为六个月,每1200元增加一个月;犯罪数额巨大的为4-10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本案诈骗数额为85500元,属于数额巨大。如果按量刑规范计算,没有法定的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仅在酌定情节,仍将判处重刑,且无法判处缓刑。基于被告人王某逃匿,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也不具有归还该租赁车辆的目的,如将123308元租赁车辆数额计算为共同犯罪数额,犯罪数额将达到特别巨大,张某量刑将明显加重,更不可能判处缓刑。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考虑到车辆已被车主追回、犯罪情节、退侦一次仍存在证据上的不足等综合因素,没有将该数额作为合同诈骗的数额,不但不以数额特别巨大,也不以数额巨大,以是数额较大提起公诉时,体现宽严格相济的司法精神,既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又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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