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丁文菊律师
丁文菊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拿什么来证明我的劳动关系

其他2013-06-05|人阅读

前言,劳资纠纷日益膨胀已是不争的事实,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至今已有5个年头,为了劳动者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为了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对于招用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之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应承担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这一点几乎无人不知,然现实中仍有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为了有一份工作,也只能接受。对劳动者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案情:某日,接到一当事人,称自己在单位工作了七个月,单位没有和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因月初家有急事,单位不给假,自己着急回家几天,现在单位把他开除了,另外前一个月的工资也不支付了。已经申请过仲裁,仲裁全部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听他讲的着急,我耐心听他讲完,告诉他把材料带过来我需要看看材料,他在约定的时间准时来到我的办公室。

我看了他的全部材料,知道他是做司机的,曾经把车开到修理店,有修车收据,另外还有自己平时记录的工资发放情况,一份纸质考勤单(复印件),其他的便拿不出来了,因为他仲裁阶段没请律师,整个过程都是自己处理的,但对案件的经过还是表述不清。有一点很明确,就是觉得自己特委屈。说明明是事实,怎么就不支持我呢。我初步的看了一下材料,告诉他,仲裁审理是要根据证据材料的,他们认为你的证据证明不了你的主张,况且你提供的证据和本案确实没太大的关联,而且很多都是复印件,不支持也有道理,你好好想想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材料。比如车子的行使证,你当时去工作,此岗位之前工作的是谁,公司有几个司机,有没有人可以为你作证,经我这样一提醒,他说那些我不太了解,我需要问一下我的同事。我说好,诉讼就是有这样(败诉)的可能,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你留意收集收集,目前你还有救济途径,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你考虑一下,有些材料我们可以帮你调查。也许是我的提醒使他看到了些许的希望,也许是对事实真相的不懈追求,也许是他的起诉期即将过去,自己就永远失去了救济的机会,他当即同我建立了委托关系。

因为诉讼时效的关系,我第二天就将起诉状交到了法院。并随即展开了对证据的调查工作。我首先调查了仲裁的相关资料,发现了一些有利于委托人的材料,并立即复印了一份,委托人这时也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线索,即单位给他买过商业保险。为此,我在法院和保险公司之间跑了很多次,终于调到了他的保险,然保险却是一家个体户为其投保的。找到这份材料又马不停蹄的跑到工商部门,核对该个体户和此公司的联系,最终知道他们是关联企业。就是这样的一个小案件,也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我甚至找到了对方提交的证据中和我方证据相互印证的地方。最终迫使对方同意了我们的调解方案,赢得了最后的胜利。可以说是为当事人扳回了不利的局面。当事人也从最初的强烈不满,发展到渐渐的明白了案件审理中审判者的角度,律师的重要,在二次开庭结束后对法官讲:“这都是事实,我在仲裁时没有请律师。我也不懂。”法官则抓住时机做对方的工作,最终该案取得了良好的代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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