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案情简介:2010年12月某日,被告冉某借用段某车辆,在其亲戚赵某白事上帮忙。因车辆需到邻镇加油,同在赵某白事上帮忙的原告唐某也要趁车前往,经冉某劝阻,唐某不听,于是冉某驱车搭载唐某等人前往邻镇,途中与一辆停在路边的车辆追尾,致唐某受伤。唐某治愈后,以冉某、段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其赔偿责任。
案件办理:段某接到应诉通知后,委托白晓民律师为其代理,代理人认为:段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借给冉某,段某在出借车辆过程中没有过错,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段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开庭时,代理人发表了上述代理意见,法院予以采信,最终判决段某不承担本案原告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