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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田律师
郭田律师
重庆-重庆
主任律师

知悉销售翻新手机处置不力重庆首判淘宝公司连带退款

损害赔偿2015-11-25|人阅读

家住重庆市南岸区的彭先生因在淘宝网购置一台手机,后发现系翻新手机,遂向销售者吕某某索赔并告知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彭先生起诉淘宝公司要求三倍索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淘宝公司知悉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后,采取的处置措施乏力,判决淘宝公司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退还彭先生货款2979元。

淘宝网上买到翻新手机

201442日,市民彭先生在淘宝网上买了一部粉色的苹果5手机,通过支付宝付款2979.63元。

几天后,彭先生收到手机,在网上查询了该手机所登记的序列号,发现该手机登记的颜色并非粉色,而是黑色,且已经于2013615日激活,2014614日即将超过保修期。

因购买时,商家承诺该手机为未激活的全新机,彭先生遂以买到假货为由,向淘宝网申请退款。同时,彭先生还将手机通过顺丰速运邮寄至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检北京公司)进行检验。

商家吕某却拒绝了彭先生的退款申请,坚持先退货再退款,双方陷入僵局,淘宝公司介入处理。2014429日,淘宝网交易系统因买家退货超时自动关闭退款系统。同月30日,淘宝网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收货,将货款2979.63元支付与卖家。

201456日,中检北京公司完成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确认送检手机正面屏幕玻璃有裂痕,属翻新机。根据检验报告,彭先生再次向淘宝申请,依照新《消法》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2014522日,彭先生终于等到了淘宝网客服的答复,却没想到告知:“因交易成功,相关损失无法帮助追回。维权作结束处理。”

处置不力判淘宝网连带赔偿

因未能通过淘宝公司交易平台完成退款和赔偿,彭先生遂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向淘宝公司提出三倍索赔。后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淘宝公司知晓本案侵权事实后,采取了删除商品信息、协调解决等措施,直至卖家同意退款。淘宝公司要求彭先生先行退货,彭先生未同意,超过退货期限后被淘宝公司将暂存货款支付给卖家。后来卖家赔款不足未充值时,被淘宝公司做维权结束处理。

另外,淘宝公司没有按照退一赔三的金额暂扣卖家货款或要求卖家补足该金额。因此,本案消费者受害后淘宝公司采取了一定措施,但该措施不足以保护受害消费者权益。

据此,重庆五中院判淘宝公司承担退还货款2979元的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获悉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置措施乏力承担连带责任

据重庆五中院主审法官胡智勇介绍,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和服务,无从知晓卖家的基本情况,也不知道商品和服务的具体质量如何,消费维权困难且成本高昂,属于高风险的消费活动。除卖家自律外,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可以在各个环节改进,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正当合法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限于三类情况:1.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淘宝公司在明知销售者销售假货并应当依法承担欺诈之民事责任时,将暂存货款划付给销售者。该行为对受害人正当权利明显不利,却对售假者利益保护有加。涉案商品为假货,淘宝公司要求先行退还假货才退还货款,属于偏袒卖家的无理霸王条款,法院对此不予认可。淘宝公司可以继续暂扣货款而没有继续暂扣,该情形构成“未采取必要措施”,其行为直接导致消费者没有得到退款。

综上所述,本案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悉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采取必要措施不力的,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故法院判决网络平台提供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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