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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福猛律师
陈福猛律师
福建-厦门
主办律师

【成功案例】重伤也可判缓刑

刑事辩护2012-02-23|人阅读

【律师点睛】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被害人达到重伤的,一般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即不在缓刑考量范围之内;但是,随着司法的人性化考虑,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重伤也是可以适用缓刑的......

【成功案例】重伤也可判缓刑

(邹某故意伤害罪案)

【案情】

2010年12月2日,沈某、邹某、陈某及邓某等人酒后步行途径厦门市曾厝垵某菜市场附近时,因琐事与黄某发生口角。沈某、邹某、陈某及邓某等人上前用拳脚殴打黄某,将黄某打倒在地,沈某还搬起一块路边的石头,砸到黄某的胸腹部。

经法医鉴定,黄某面部及腹部被打伤,致其左侧眼眶骨折、颧骨骨折、胰腺导管断裂、胰腺挫伤并胰腺假性囊肿形成。其中,左侧眼眶骨折、颧骨骨折已构成轻伤,胰腺导管断裂、胰腺挫伤并胰腺假性囊肿则构成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

【辩护思路】

作为邹某的辩护人,结合本案事实,陈福猛律师认为:

一、动员邹某在法庭上如实供述罪行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认罪),采用简化审的方式,以争取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动员邹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谅解)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有关“常见量刑情节”的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是减少基准刑的重要情节。

三、考虑邹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否属于从属地位和起辅助作用(轻伤部位、重伤部位)、是否使用犯罪工具(拳脚)、本案因何而起(车辆标志)、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酒后、骂、推)、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等问题,进行全方位辩护。

四、通过邹某户籍所在地司法局(或派出所)开具《同意监管证明》(如判缓刑,同意监督管理)(先由居委会盖章)

【法院判决】

2011年10月2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采纳辩护人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决:

被告人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备注】

取保候审:在壹审判决宣告缓刑之日至判决生效之前,可以由被告人亲属提供担保人并签字申请取保候审,法院领导批准后即取保;待判决生效后,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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