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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律师
李博律师
湖南-长沙
主办律师

虐待致人死亡不等于受虐待人死亡

其他2009-04-30|人阅读
高某长期辱骂甚至殴打其妻,在一次夫妻吵架后,高某又动了手,随后,高某自个去田间干活,岂料不久之后传来噩耗,其妻在家上吊自杀。公安机关介入后,案件最后以虐待致人死亡起诉至法院,而虐待致人死亡的,其刑罚为二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较重。受害人委托后,我查明受害人的死亡原因为自杀,而根据案卷材料反映,无论是高某的长期殴打行为,或是其妻死亡当天的殴打行为都不致致人死亡,甚至验尸报告上连基本的伤痕都没有,所有的虐待证据仅是左邻右舍看到的夫妻长期吵架和打架行为,女性基于体力的劣势长期处于下风。据此,我提出,虐待致人死亡,必须是因虐待行为渐进性的致受害人身体机能下降而造成死亡(一次性造成死亡的另成立故意杀人),因虐待行为而致使受害人因耻辱而自杀最多只能算虐待行为情节严重,仅成立虐待罪的自诉案件。最后法院判决采纳我的意见,要求检察院撤诉,当事人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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