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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莉律师
石莉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抢劫罪轻判案例

刑事辩护2016-08-11|人阅读

李某某犯抢劫罪,一审法院判处有期二年,二审法院减轻处罚改判有期一年一案。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劳动公园附近发现被害人王某,张某某提议抢她,二被告人跟踪被害人王某至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南街某楼门前,张某某靠近被害人,用手将被害人王某嘴捂住,并威胁其不要喊,之后将被害人的手机和包抢走,张某某逃跑至铁西区保工街附近,被民警抓获。案发当时李某某在附近观望,于当晚投案自首。涉案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0元,包内有现金500元。

被告人李某某上诉,辩护人二审辩护意见:

1、上诉人李某某虽涉嫌抢劫,但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上诉人李某某虽主观上知道同案去抢劫,但基本上是主犯张某某独立地完成了整个抢劫犯罪,上诉人只是起到跟踪和尾随的次要作用,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微乎其微,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2、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李某某的量刑过重。

作为本案主犯的张某某,因其是未成年人,一审法院对其判处有期二年缓期二年执行,辩护人不持异议,但本案毕竟属于共同犯罪,上诉人系从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又具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判处有期二年的实刑,相对于主犯明显过重,一审法院的判决显然违背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改判上诉人有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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