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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强律师
赵强律师
上海-上海
主任律师

离婚纠纷处理

离婚2019-06-30|人阅读

(一)离婚时常见产权房分割的类型与处理方法

1、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完全取得产权的房屋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

2、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产权证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就完全合法拥有了房产,房屋产权应归该一方所有。

3、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

虽然房产系一方婚前购得,但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自己用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权益。当然,如果一方确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婚前财产,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

4、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取得的产权证,婚后继续还贷的房屋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且用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房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5、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的房屋

这种情况,不论房产证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6、婚前双方出资,但婚前办理产权证只有一方名字的房屋

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另一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不宜各半分割。

(二)父母参与购房出资的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父母借的,而不是父母赠予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审查,而会告知主张存在债权的一方另案起诉。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产权证是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依据。除非另有协议,法院在认定房屋权利人时,非常强调应当以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2、即使某一共同共有的权利人,在购买房屋时没有出资,但由于其名字记载于产权证之上,因此,其他共有人也不能以该共有人在购房时没有出资为由,在共有关系终止时,剥夺其房产分割的权利。比如,某男女在婚后夫妻出资购房时,在房产证上加有某男之父的名字,即使某男之父一分钱也没有出,但因为其为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在析产时,某男之父仍有分割该房地1/3房产份额的权利。

3、共同共有的产权人在共有关系终结进行析产时,若无其他约定,一般会按等分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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