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董瑞香律师
董瑞香律师
山东-济南
主办律师

无名氏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问题探讨

保险2013-08-20|人阅读
  • 作者:苑强、董瑞香(未经书面允许不得复制、转载)
引题:近年来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机动车辆增多,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增高,导致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急速增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出台,一些无法查明身份的受害者的赔偿问题也成为保险公司、各索赔主体、司法机关等争议的焦点问题。
关键词:交强险、责任限额、无名氏、赔偿款、事故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应投保交强险这一强制保险,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有效赔付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进一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主体进行了介定。今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相应法律规定》也对醉酒和饮酒驾驶进行了严格规定。尽量的限制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上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在交通事故中大部分受害人的身份都能确定并及时得到有效赔偿。但因我流浪人口管理的欠缺和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使少部分流浪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涉及到权利人无法落实而在实践中产生了纠纷。
2010年1月24日4时许,王某驾驶鲁xx小货车沿S102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18.6公里处适遇男子(无名氏)由南向北步行,货车的前部与行人相撞,车辆损坏,行人当场死亡,王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日投案自首,对事故经过供认不讳。事发后小货车的车主交到交警队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110000元整。该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驾驶员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此后,车主持相关赔偿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赔。车主不得已向法院提起保险合同诉讼。本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车主与被告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司应否支付给原告其已交付给交警队的赔偿款争议较大。原告认为只要其向交警队支付了赔偿款,保险公司就应按双方的保险合同赔偿原告保险金。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因欠缺一方调解主体而自始无效;原告提交的付款单据不能证明其将款项赔付给了无名氏的近亲属或相关权利人;原告的赔偿并不是按法律规定全额赔偿,且交警部门无权代领或保管无名氏的赔偿,为防止保险公司赔偿后不必要的诉讼的产生,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现结合上述案件,对无名氏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赔偿法律依据、赔偿标准、索赔主体、赔偿数额和赔偿风险进行探讨。
目前我国对无名氏死亡后的赔偿问题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但在目前我国大多数省、市、区并没有设立社会救助基金。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名氏死亡后如何赔偿。目前山东省内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适用的是公安部2004年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和2005年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年龄暂按法医鉴定报告的大约年龄段取中间年龄计算。核查出未知名尸体身份后,按照实际身份、年龄重新计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通知有关部门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一、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应按什么标准赔偿?
根据2005年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七十四条,对未知名死者的人身损害赔偿,其身份暂按城镇居民计算。根据该规定目前大多数案件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但因无名死者的实际身份也有可能是农村居民,导致部分案件肇事方要赔偿的死者各项损失过高,且赔偿后无法找出死者的近亲属,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两个标准之间的差额较大,增加了撞伤无名死者赔偿义务人的赔偿压力。同时死者是否存在需要其扶养的被扶养人,被扶养人中其子女或父母的身份是否也应按城镇标准赔偿,无名死者存在几位被扶养人,无法通过法律或相应的规定予以约束。实际中如何计算死者的交通事故赔偿金额现在并没有明确的定论。因目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大部分车辆均投保了交强险,部分车辆投保了商业险,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涉案车辆一般都会被交警队作为调查案件的物证,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肇事车辆要提出车辆,但因无名死者的近亲属不确定,无人申请人民法院对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交警队要求肇事车辆的赔偿义务人通过调解的方式一次性赔偿无名死者的各项损失。但肇事方一般会考虑到自已的实际赔偿款项,同意在交强险或其商业险应赔偿的金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笔者代理的上述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受害人当场死亡不存在急救问题,被保险人即在交强险限额内向交警队交付了无名死者的赔偿款共计110000元。并通过交警队签订了《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一方当事人是赔偿义务人,而另一方当事人因无名死者近亲属找不到,这一方当事人只能为空白。最后由交警以主持调解人的身份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在此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因不能找到死者近亲属,由交警队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机关从中调解有其必要性,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中一方当事人空白,其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无从谈起。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书的效力存在大量的质疑。赔偿义务人在赔偿后据交警部门为其出具的收款条和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依法赔偿。而经法院审理认为该被保险人并不能说清楚其所向无名死者支付的赔偿款是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款,还是车辆驾驶员为减轻刑事责任主动向缴纳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款,确定被保险人无权向保险公司追偿该笔赔偿款,最终也使被保险人在赔偿后的索赔过程中处于极为被动的状态。
二、交警队有无权利代收赔偿款,民政、检察院、路政能否替代无名死者近亲属向赔偿义务人索赔。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才能代无名死者近亲属收取各项赔偿款。代收后如能找到其近亲属则应及时交付,如长期不能找到无名死者的近亲属则由该社会救基金作为专项基金用于其他需要救助的人员的救助费用,或作为符合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标准的其他人员的医疗或赔偿救助费用。
交警部门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其作为合法的行政机关,有权代收无名死者的各项赔偿款,但没有最终的处分权,在交警部门代收后,如查找不到无名死者的近亲属或其他继承人,则应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对该“有关部门”一些规范性文件或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并不明确。一般推定为是交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果其所在的省、市长期不能建立该社会救助基金,交警部门只能长期保管并不得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
实践中也存在民政部门、人民检察院、路政部门以无名死者赔偿权利人的身份向赔偿义务人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但对于上述机关的诉讼主体资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授权,各地人民法院对上述机关的索赔诉讼主体资格所做出的认定也不一致。
三、保险公司应否赔偿无名氏的交通事故赔偿款,赔偿后是否会产生后续赔偿案件。
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查明与被保险人存在保险合同,且存在受害人伤亡的事故,即会在审查单据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支出赔偿款。但因无名死者的赔偿法律规定并不健全,如赔偿后可能会产生后续的再次索赔或民事纠纷,保险公司大都不会私下赔偿给被保险人。如需赔偿也会告知拒赔原因,让被保险人到人民法院起诉,并同意履行法院的合法裁判文书。由此也增加了赔偿义务人和保险公司、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三者的诉累。
综上,在交通事故受害人是无名死者时,往往会给赔偿义务人赔偿带来了不便和赔偿款项的难以确定。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考虑到赔偿的稳定性、终局性,会慎重考虑或需要法院判决后才支付赔偿款。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无名死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程序、实体问题规定不明确也推延了各主体赔偿的进度。笔者建议各省、市尽快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性救助基金,解决无名死者的赔偿问题。以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促进我国社会更加和谐,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景也将会更加美好。
(共3522个字)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