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雨律师
张雨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仲裁2016-10-19|人阅读

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单位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赔偿案

案件要旨

实践中,很多企业招用员工后先不签订劳动合同,口头与劳动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或更长时间,待试用期后认为劳动者符合岗位要求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的做法合法吗?用人单位要承担哪些责任呢?

案情概述

2015年2月,A劳动者到B单位工作,任人事行政职务,工资每月26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口头约定试用期半年。2015年10月份,B单位与A劳动者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2016年4月B公司以人员过多为名辞退了A劳动者。在职期间,单位曾给A劳动者出具一份收入证明,证明A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是2015年2月。

被辞退后,A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B单位支付2015年3月至2015年9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审理后认为:A劳动者2015年2月入职到B单位工作,B单位于2015年10月与A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B单位未在劳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与A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故,B单位应依法支付A劳动者此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结果

裁决如下:B单位在本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A劳动者双倍工资23400元。

律师意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办案随想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现在大多数单位已经知道必须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要承担双倍工资的问题。但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签劳动合同,很多单位或者说绝大多数单位受老的观念“临时工”、“不签合同不形成劳动关系”等错误观念影响,还是喜欢先用工,后签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写得已经很明确了,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者说只有签订一份劳动合同才能谈试用期的问题。不签劳动合同并不能给企业带来便利,反而会使企业造成损害。

(作者:张雨,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