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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博律师
李博律师
陕西-商洛
主办律师

从妇女离婚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其他2010-03-09|人阅读

妇女权益应受保障

维权工作任重道远

----从妇女离婚案引起的法律思考

案件简介:案件当事人彭某,女,陕西人,生于1987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在其父母的安排下经人介绍于本镇一郭姓男子见面,数日后即与该郭订婚,订婚后彭某出外打工。期间,与该郭未见面沟通,只是偶有电话联系。到2008年初,由双方父母强行安排决定两人结婚,而彭某与郭某尚无感情并不同意,但迫于父母的要求,无奈领取了结婚证。由于双方婚前毫无感情基础,婚后第一天就发生矛盾,而后,彭某在郭家待了不到一个月,就无法继续与郭某共同生活下去。彭某因该婚事早已经与自己父母的关系闹得很僵,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又外出打工,常年漂泊在外。彭某为了能早日摆脱这种现状,向男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男方为面子并不同意,后多次到娘家滋事。2009年正月彭某回到男方家中再次提到离婚之事,郭某竟然恼羞成怒,殴打彭某,致彭某耳膜穿孔、四颗门牙脱落、松动,并威胁如果要离婚,须由彭某向男方赔偿20万的所谓“青春损失。彭某无奈向当地派出所求援,接待的民警说明这类事件一般只能调解,也没有什么好办法。彭某几经周折找到我们律师事务所,并委托我们承办该案件。

维权思路:我们接受咨询中了解到以上的事实,首先,协议离婚是让当事人最快并且是以最少成本的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通过与当事人沟通看是否可以和对方通过协议达到离婚的目的。但当事人一方面恐惧对方,另一方面对方的抵触情绪很大,协议的可能几乎为零。其次,我们建议,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完全可以达到诉讼目的。但是,会加剧双方矛盾,引发不必要的社会冲突。

鉴于本案特殊情况,彭某因此事不仅和男方矛盾很深,而且和自己的父母闹得不能往来(因为,在传统观念中退婚、离婚都是很难堪的事。加之,男女双方父母的关系较好,关系更加复杂),彭某的心里压力很大。我们根据实际情况,解决本案的基本思路是:诉讼到法院,并尽量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定下来以后,就要确定诉讼请求,我们一般的经验是在诉讼请求里按法律规定尽量多的提出请求(当然,个案不同),这样有利于在诉讼过程中达到调解。

过程及结果:诉状形成后,我们立即开始广泛收集证据。值得重点说明的是:1、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在男方手上,我们就到婚姻登记部门调取了《婚姻登记证明》。(这个很多当事人不知道,以致束手无策)。2.不惧路途遥远,调查当时这桩婚事的媒人,确定了彩礼数额、嫁妆及本案婚姻形成和婚后感情发展变化的基础事实。3.因为当事人在派出所报案,调查了当时的报案记录,加上当事人的门诊病历等,关联证明被殴打致伤的事实,证明感情却已破裂。

因为本案的特殊,我们担心双方及家族可能发生冲突。为此,我们分析了男方的相关情况,专程到男方家里,与男方家人沟通:一是,想通过见面看是否可以调解。二是,最基本的是可以降低对方的心理反应,减少和弱化可能发生冲突事件的概率。三是,聆听男方对于案件的意见和内心深处真实想法。通过接触、沟通和交流,发现我们的担心还是有必要的。男方的火气很大,并时不时表露出有过激行为的准备。我们善意的沟通、交流,男方表示感谢和理解。这样我们不但防止了冲突发生的可能,为后来在法庭主持下的调解成功作了很好的铺垫。我们深刻的感受到,作为当事人案件的代理人,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还要切实考虑当事人的现实立场。

我们的这些工作,作用是:1、让对方意识到必须依据法律解决此事;2、了解法律的规定来理性考虑解决此事的方法。(实际上,男方后来聘请律师介入了此事。)

在我们前期的一系列细致工作,以及与对方细致沟通终于让双方到法庭调解此事。经办案法官耐心调解,终于达成离婚协议。

当事人和我们对该结果的取得较为满意。当事人对我们起初的处理思路及办案过程,表示肯定。为当事人解决了人生的重大的事件,我们也颇感欣慰。

心得体会:通过该案的成功办理,我们清醒的认识到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甚至包括一些中小城市,民众的一些不好的封建传统,包办婚姻的陋习依然存在,“媒妁之言,父母之命”式的婚姻还较为普遍。虽然没有过去那么突出,但仍对群众产生的影响巨大。尤其是妇女,她们不仅是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矛盾;更是,妇女与整个家庭的矛盾。女性的心理压力、社会压力很大,是男性无法想象的。

离婚,在大多数世俗人眼里是不可理解、不可饶恕、甚至是一种罪恶。可是,在婚姻当中大多数受到伤害是女性。作为女性有提出离婚的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虽然,离婚总归不是一件让人称道的事。但无疑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这纯粹是个人的事,不需要他人的指责,即使是父母也不能强加干涉。

出现以上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男尊女卑”,“夫权思想”还未根除,农村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现象在一定范围的人群里还有表现。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妇女的经济没有充分独立。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是妇女法确认和保护的重要内容,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办公室有个调查公众情况:“有16%的女性承认被自己的配偶动手打过,在被调查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中,近1/3的人将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这表明目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在我国仍相当严重地存在,而且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此现象农村比城市要严重”。诸如此类的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势必给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带来的不利影响,有关部门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调查研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立法,增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可操作性规定,加大惩处侵犯妇女权益的力度,明确违法责任,及其责任追究;加强立法保障农村妇女受教育权利。   (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部门都应该协调配合,完善保障农村妇女人身权、财产权、和婚姻家庭权等的保护机制。  (三)加强对农村妇女权益有关法律的宣传工作,让全社会一起来关注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建立起良好的农村妇女维权法制环境。  农村妇女维权问题,已经是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当今司法实践必须解决的难题之一,这需要我们所有的农村妇女维权工作者,包括司法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践中遇的问题不断的探索总结,提出对策,为建立完整的农村妇女维权体系做出自己的贡献。我们作为妇女儿童维权者的任务还很艰巨。

李 博

00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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