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闫文义律师
闫文义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主办律师

交通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其他2012-11-30|人阅读

前言:本交通损害赔偿案较艰难:一是送达被告开庭传困难、“曲折”{略};二是原告手中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部门不提供,律师费周折调取;三是原告已将医疗费凭据{数额大}给被告交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拒绝给当事人提供,后申请法院调取得到支持;四是第三被告单位拒签开庭传,法院直接送达;五是庭审中被告挂靠单位提出“继承人数问题”,动摇了法官“成案”的决心,之后又通过补救措施予以确定。本律师是代理原告方,最终案件取得成功。法院判决第一、二被告{肇事司机〖死亡〗之妻、女}赔偿原告158700元,第三被告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实际上就是让第三被告来承担责任,第一、二被告无继承财产,不予赔偿}。

律师就是解决问题的。“最好的律师总是不管在什么情况下都能够把自己的风格和专业技术结合到某个客户的需要上去,一心一意地为委托人寻求最好的法律结果。”{美国当代著名律师、哈佛大学法学教授 艾伦、德肖维茨

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可供参考。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我受原告魏某的委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庭前,我们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和研究,特别是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进一步证实原告的诉讼主张是成立的、是合法、合理的,故提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应有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下面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和采纳。

一、关于本案侵权损害的事实

2011118时许,刘某驾驶新B34896(B7433)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吐乌大高等级公路行驶至G216A632KM+200 M处,(由北向南走向,南往乌鲁木齐方向,北往阜康方向)车辆碰撞道路护栏后翻入道路西侧路基下,造成驾驶人刘某当场死亡,乘车人魏某即原告左膝外伤、左膝关节韧带损伤和右肘关节、右肋骨多处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损害的交通事故。后经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卡子湾大队2011228新公交高卡认字(2011)第001A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刘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乘车人魏某不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魏某在新疆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住院(三次)治疗97天,先后行左膝关节镜下清理术、左膝后叉韧带重建术和左膝关节术后粘连切开松解术以及左膝关节术后粘连复康治疗,现左膝关节仍需较长时间恢复正常。以上损害事实、后果及因果关系明确,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及责任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及最高法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和《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保险法》、新疆自治区高级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海某、新疆某商贸物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注:挂靠单位责任最初审判实践是在管理费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自治区高法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意见是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最高法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纪要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法院是按后者判决承担责任的。实际上对于肇事方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连带赔偿责任”与“补充赔偿责任”相同本案的情况及如此肇事者已死亡,无遗产继承】,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应在新B34896(B7433)号车〖座位险〗等商业险范围金额内先行赔付{该部分应另案起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事实依据【略】

四、关于保险赔付问题【略】

、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及依据【略】

诉讼代理人:闫文义律师

2012 613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