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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文义律师
闫文义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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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车辆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判例及解析

损害赔偿2016-02-18|人阅读

被盗车辆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判例及解析

前言:本案是一起被盗车辆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特殊案件,其责任是过错责任。所谓“特殊”,是据新疆交警部门称这类案件极少发生;“过错责任”,不是过错责任本身如何理解与适用,而是指被盗车辆车主或管理人是否承担过错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若干情形,没有被盗车辆车主或管理人之责任。也就是说,被盗车辆车主或管理人对于被盗车辆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受害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本律师代理被告即被盗车辆的车主。本律师坚持认为,被盗车辆的车主不承担被盗车辆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但法院在处理这起案件上并未依法、果断作出判决,而是在审理过程中先是让原告撤诉后又重新起诉(2015731日第一次庭审),后是案件拖了大半年(2015121日第二次开庭)到201626日,即春节前一天以该案已刑事立案为由,下裁定:中止审理。实际上该案虽刑事立案,但并未破案。故是否适用“先刑后民”不做评论。当然,法院未依法作出“驳回原告被盗车辆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之诉讼请求”,反映其“居中裁判”的策略而已。

以下是本案的代理词,可供参考: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

我受被告刘某的委托和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本案是一起被盗车辆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特殊案件,其责任是过错责任。对此,《侵权责任法》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很明确,被告刘秀珍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其不存在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所以,原告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提请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现就本案上述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本庭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刘某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提请法庭予以撤销刘某的被告主体资格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不是本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依法应予撤销。

二、被告刘某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规定了“四项”属于有过错的情形。而本案中答辩人刘某都不具有该四种情形。故被告刘某(车主)没有过错,不承担交通损害赔偿责任(既不承担法律责任,即交通损害赔偿责任;也不承担道义责任【同为受害人,故没有道义上的责任】)。

至于原告吴某在起诉状中称:“被告刘某故意放人对其车辆的管理”这完全不是事实,我们要求原告向法庭出示“刘某故意放任对其车辆的管理”的证据。而被告刘某有公安刑警大队出具刘某汽车被盗的证据和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可以证实车辆被盗之事实。

三、关于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1、法释〔2012〕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2、侵权责任法第49条和52条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规定: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3、最高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问答:

(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这个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首先由交强险在保险限额内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原则上有机动车使用人来承担,但是登记车主有过错的除外:那么怎么才算登记车主有过错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认定登记车主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此外,关于对原告吴某的各项赔偿请求问题。总体上,被告刘某不承担任何一项的赔偿,请予驳回其赔偿之诉讼请求;各项赔偿的计算,在举证时已予以质证,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本案的责任是过错责任。被告刘某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其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与道义责任。原告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提请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谢谢!

诉讼代理人:闫文义律师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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