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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之辩抢劫为非法拘禁,减少刑期十年以上——甲某辩护词

刑事辩护2022-06-11|人阅读

辩抢劫为非法拘禁,减少刑期十年以上——甲某辩护词

[案情简介]甲乙丙丁与王某一、王某二、孟某三人认识后经常打麻将,在两到三个月期间甲乙丙丁自称输给王某等三人近十万元,并怀疑王某等三人“斗笼子”。甲乙丙丁一边购买窃听设备希望通过窃听收集证据,一边于打麻将场所查看麻将希望找到蛛丝马迹。2017年12月某日,甲乙丙丁约王某等于汉江租船游玩后吃饭打牌,王某一方应约另邀二朋友登船,甲方另约多人登船。船至江心,甲方宣布王某等打牌“斗笼子”,王某等否认,甲方及邀约人员对王某使用暴力,最终王某一退款3万元,王某二退款3万元,孟某承诺退款3万元。王某一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公诉机关指控甲方涉案人员构成抢劫罪,量刑建议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

[案件结果]法院最终采信律师观点,认定甲某等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决甲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判后检察院未作进一步抗诉,判决已生效。

[法条比对]控方:《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辩方《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辩 护 词

(甲某)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接受甲某及其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加诉讼,辩护人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观点请求合议庭予以采纳。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涉嫌刑事犯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涉嫌抢劫罪定性不当,本案被告人甲某的行为应按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定性为非法拘禁罪。

(一)本案事实及分析

1、案前行为及分析 不可否认,公诉机关《起诉书》已经对本案起因进行了较为客观的概述,辩护人因此不再赘述。在此,辩护人想提请法庭注意的是:《起诉书》查明案件前期事实所涵盖的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与犯罪动机,即四被告人(乙某、甲某、丙某、丁某)为什么要去实施窃听并录音?为什么要向被邀约其他同案犯陈述冲突事由?是无中生有、还是多此一举?结合在案证据,从四被告人多次稳定的供述并印证其案前行为,可以明确的是四被告人始终认为三被害人在打麻将过程中“斗笼子”(作弊),四被告人需要收集作弊证据并最终以索回所输的赌资作为终极目标进一步说,如果四被告人以非法占用作为犯罪目的,那么其购买窃听器实施窃听并录音并向被邀约其他同案犯陈述冲突事由都显得无关紧要、多此一举,但实际案情恰恰相反,四被告人的一系列前期行为能够充分印证其后续行为的主观心态与犯罪动机,即并非以非法占有作为目的。

2、案中行为及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四被告人及邀约的同案犯与被害人及其邀约的朋友在人员数量上形成绝对优势时,四被告人及同案犯并没有针对三被害人之外的被害方同行人员索要钱款,即全部被告人针对的对象始终为特定对象,进一步说,就是四被告人认为赌博作弊赢取四被告人钱款的三名被害人;

其次,在四被告人索要赌博所输的赌资之前,四被告人同样就被害人打麻将作弊进行了宣告,并将窃听所获取的录音给被害人播放收听,该案件细节有各被告人与被害人笔录相互印证,再次说明四被告人索还所输赌资的前提是自认为被害人打麻将作弊赢取其巨额赌资;

其三,四被告人并没有对被害人超出所输赌资之外的财产进行任何索要或控制,比如被害人各金融账户的余额,又比如被害人王某二驾驶前往的宝马轿车,该细节进一步说明,四被告人始终以自认为所输的赌资作为索还对象,而非被害人的当场任何可控财产

其四,尤其需要提醒的是,各被告人对部分被告人录制船上一系列视频持支持态度或放任态度,相信其初衷肯定不会是为了帮助司法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或证明自身罪责的加重,而恰恰是想保留一份行为正当性的证据,即希望凭借视频证明被害人打麻将作弊并证明其索还赌资的正当性,尽管该视频的证明目的最终适得其反,但追根溯源应当更加能够印证四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与犯罪动机。

3、案后行为及分析

其一,在案证据显示,2017年12月21日案发当晚,被告人丙某通过支付宝转给被告人乙某5000元。同时,以各被告人供述的所输赌资作为参考,被告人乙某供述所输赌资最多,被告人甲某所输赌资最少,故此针对当天索还的6万元赌资,甲某没有参与分配,而该转款情节也再次印证各被告人的损失弥补心理

其二,从被害人报警诉称以及被害人的后期笔录、证人Z某的笔录,可以反映本案的受案过程及本案部分事实,即被害人W某最初的报警控告为“被人敲诈3万元”,到2018年1月25日的公安机关办公地点的调解,以及后期的侦查人员以“被抢”作为预设问题的前提,都足以反映本案的变化轨迹与侦查机关缘木求鱼的侦查方向。而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侦查方向的不当导致了本案相关罪名争议核心证据的缺失。

(二)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三) 本案焦点与法律适用的选择

如前所述,本案中各被告人的的主观心态与犯罪动机已经一目了然,那么,结合前述法律规定,被告人抢劫对象是否是其所输的赌资,是否超过其所输的赌资,必将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以及本罪与他罪的分水岭。

1、被告人所抢钱款是否超过其所输的赌资是抢劫罪名是否成立的核心。在案证据显示,各被告人的供述与各被害人的陈述相去甚远,但四被告人对于所输赌资近十万元的供述均较为稳定。虽然本案三被害人对各自输赢的陈述与四被告人的供述大相径庭,但在双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是否能以被害人的陈述而否认四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是否能以四被告人没有证据证实其输钱总额而认定其构成抢劫罪?显然不能!因为侦查机关并没有查清四被告人输钱总额,那么按照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以及被告人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原则,本案结论必然是证实抢劫罪的证据不足,而推定抢劫罪更加不能成立。

2、能够进一步印证的是,四被告人就所输赌资近十万的事实其于事前、事中均有告诉所邀约同案犯、在场证人。同案犯戊某、己某、戊某、辛某的证词能够予以印证,证人吴某、熊某亦能够予以印证,而尤其需要提到的是被害人亲属叶某、姜某、杨某等证人同样印证各被告人索还钱款的事因。以上证据说明四被告人存在打麻将输钱的情况,其抢走被害人6万元,自认为是以所输赌资为限。换句话说,被告人因主观上认为被害人有错,其要回的仅是自己的财物,被告人主观上是出于“索债”的目的而实施对被害人的拘禁、殴打行为,其没有产生抢劫犯罪中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3、当然,有必要说明的是,对于孟某之婿叶某承诺给付但最终未兑现的3万元不应当作为本案的犯罪金额。其一、该3万元按双方谈判内容可知,无论从双方对钱款性质的认识还是从约定的给付方式,更符合法律关于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的定性;其二、假定以本案指控的抢劫罪罪名作为前提预设,那么该并未兑现的3万元认定为抢劫金额,必将因并非当场取得财物而使抢劫罪名的预设陷入自相矛盾的悖论之中。

4、在此,还有必要补充的是,法律规定关于“行为人仅以所输赌资为抢劫对象的不以抢劫罪定罪”,并不必然以被害人是否作弊赢钱作为该法律适用的考量条件,辩护人以为本案如过于纠结被害人是否作弊将舍本逐末而陷入法律的狭隘解释之中。而另一方面需要强调的是,本案被告人及同案犯实施的暴力也仅是非法拘禁罪关于量刑情节的考虑,并不导致案件性质及罪名的必然转化。

(四)本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1、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看,抢劫罪侵犯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严重地危害社会治安,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一种严重刑事犯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在本案中,四被告人在赌博中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在协商不成时,采用暴力手段强行索回赌资并致一名被害人轻伤,该行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与典型的抢劫犯罪相比,差异明显。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其要义是应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而确定与之相当的罪名和刑罚。如对各被告人的行为定抢劫罪,不仅与其行为性质不符,且所处的刑罚与其所犯罪行亦会明显不相适应。具体到本案,如将涉案金额确定为抢劫金额,则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明显畸重。如定非法拘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属罪刑相当。

2、从社会效果看,如对各被告人的行为定抢劫罪,容易使人误解,以为赌博赢的钱,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与我国法律规定赌博违法相悖。此外,刑罚的根本目的是教育改造罪犯,对各被告人的行为以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足以实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如以抢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仅处罚过重,浪费国家的监狱资源,还使罪犯长期服刑,从而产生对政府、社会的对抗情绪,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二、从案件具体情节而言,被告人甲某依法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请求法院不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而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刑法的其他规定处罚。

2、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属于其对法律认识的范畴,并不影响其自愿认罪的主观态度,因此请求法院按照自愿认罪的规定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真诚悔罪,自愿向被害人退赃。

综上,恳请法院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治病救人的方针,结合被告人悔罪诚意等因素考虑,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甲某处以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

辩护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唐俊凌律师

2019年1月15日

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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