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初原告因为与被告结婚,把自己婚前个人房产出卖后将房款出借给被告用于购买新房,被告向原告出具两张借条。现在因被告不予偿还欠款,新购的房屋也登记在被告亲属名下,导致原告对被告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在协商离婚并且要求归还欠款无果的情况下,故委托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庭审中认为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向法庭提交了租楼协议证明,对于@万元借款是被告结婚之前借款交给王某用于婚后双方的生活费用并且实际已经用于租房花销,不予归还。
我为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搜集并提交原告婚前存折、财产清单、原告被告的录音一份,并向法院申请调取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发票、原告个人生活用品清单等,经过庭审质证,法院最终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欠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