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先生与方女士于1999年7月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方女士拥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一房屋卖给杜先生,此房屋系单位分给方女士的尚未完善产权的房屋。杜先生于签订协议当日支付全部房款,方女士将房屋交付原告,杜先生一直占有该房屋并实际行使该房权利。近年因房价大幅上涨,方女士一直不配合杜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徐律师接受杜先生的委托,很快解决了此纠纷,杜先生已办好房屋产权过户,取得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