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因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李某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非法制造五粮液系列酒10000余件(每件6瓶)。被告人彭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彭某在明知是假五粮液的情况下,仍购买假酒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200000余万元。本律师担任其二人的辩护人。辩护人反复阅读案件材料后,从法律和事实出发,为他们进行罪行较轻的辩护,此两份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该二人均被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