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姚宗锋律师
姚宗锋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民工伤获赔6万

其他2010-02-02|人阅读
张某系安徽一农民工,在西安某实业公司山东菏泽地区工程项部的工地上打工。2006年12月,张某在工作打钻时,钻头突然断裂,其右眼不幸被铁屑击伤。后被送往菏泽市眼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 右眼膜穿透球内异物,右眼外伤性内障,右虹膜缺损。 事发后,工地负责人仅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就不再过问张某。无奈,张某及家人千里迢迢来到西安,欲向西安某实业公司主张工伤赔偿。公司认为:公司已经将菏泽地区的项目承包给了马某,而张某是马某组织的农民工,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协商无果后,张默及其家人随即委托本律师。接受委托时,本律师认真分析了本案的法律关系,虽然张某是承包人马某组织的民工,但马某并没有用工主体资质,按照劳动部【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张某的伤情应当属于工伤,公司应承工伤担赔偿责任。但,张某与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为其购买工伤保险,而事发地又在山东菏泽。按照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张某应当到菏泽地区认定工伤。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随即向菏泽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为张某申请认定工伤,菏泽市劳动局调查后,答复:菏泽工程已经完工,人员已经撤离,无法核实工伤事实。无奈,本律师只好向劳动部有关部门申请协调该工伤认定的管辖问题。最终,菏泽市劳动局发函给西安市劳动局,由西安市劳动局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审查。张某很快就拿到了工伤认定书,并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8级。 鉴定结论出来后,本律师即找公司协商处理,但公司依然态度坚决,张某只好申请劳动仲裁,2008年7月,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公司赔偿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87012元。公司不服又向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多次协调,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公司已一次性给付张某65000元了解此案。 该案历时2年,张某获赔6万余元,虽然过程有些曲折,但看到张某及其家人欣慰的笑容,本律师由衷感受到律师的社会价值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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