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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春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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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
主任律师

被告人陈xx不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

刑事辩护2013-01-10|人阅读

被告人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等罪案

一 审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陈**的辩护人。作为辩护人,在尊重该案客观事实及法律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陈**的事实虽然被被告人陈**等人在法庭上认可,但据此也不能得出指控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也就是说据起诉书上所认定的事实也不能必然得出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了上述二罪的唯一结论。

2、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就是“公安人员以要购买一定数量假发票的名义在双方约定地点将被告人陈**抓获并在搜查被告人住所时发现了被告人住所内有23枚印章”。由此认定被告人陈**的行为构成了上述二罪。但要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及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必须要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陈**确确实实实施了伪造、买卖印章等行为,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被告人陈**实施了伪造、买卖印章的行为,那对被告人陈**的指控也就缺乏了事实基础。

纵观公诉机关向合议庭提供的所有证据,没有哪一份证据能证明被告人陈**实施了伪造、买卖印章的行为。既然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被告人陈**实施了伪造、买卖印章的行为,那公诉机关的所谓指控又怎么能成立呢?起诉书又怎么能称其指控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呢?

3、如果公诉机关仅凭公安人员在搜查被告人陈**住所时发现被告人陈**住所内有23枚印章,即指控陈**的行为构成伪造、买卖印章罪且其罪名能成立的话,那依此逻辑,是不是在被告人住所如发现有 *** 支、毒品等物即能指控被告人构成制造、 *** 罪或制造、买卖毒品罪呢?很显然,稍加分析,公诉机关的逻辑是不能成立的,也是荒谬的。

二、根据被告人陈**的当庭供述及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人陈**的行为仅只能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而不能定其他罪名

据案卷材料反映,被告人陈**在被公安人员抓获时,其也确实实施了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其行为也完全符合《刑法》第209条第二款之规定。但据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反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没有哪一份证据能证明被告人陈**实施了伪造、买卖印章的行为,故对被告人陈**的行为只能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也只有这样定罪才符合该案的客观事实,也才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

三、被告人陈**的行为虽然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但其具有如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陈**的犯罪情节较轻

被告人陈**是公安人员采取“侦查陷阱”手段抓获,被告人陈**的犯罪系被公安人员引诱所致,从某种角度上讲,如果没有公安人员的“犯意引诱及数量引诱”,被告人陈**可能不会实施犯罪或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故也就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人陈**的犯罪情节确属较轻。

2、被告人陈**的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陈**被公安人员采取“侦查陷阱”手段抓获之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虽然在庭审中的交代与公安对其所作的笔录不一致,但其庭审中的交代仅是对公安人员为其所作笔录、向合议庭反映当时的实际情况,仅是对公安人员办案实际情况的反映,但其反映当时实际情况并不能由此否定其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的事实。

四、对被告人陈**的量刑建议

根据公诉机关向合议庭提供的证据,只能认定被告人陈**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而不能定其他罪。《刑法》第209条第二款对“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处罚是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结合被告人陈**的犯罪情节较轻及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好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在1年以下量刑。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在3-5年量刑,因其指控的罪名缺乏事实依据,故其建议缺乏量刑基础及前提,从而也就证明其量刑建议是站不住脚的。

五、被告人陈**具备有判处缓刑的前提及条件

1、被告人陈**的犯罪情节较轻;

2、被告人陈**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已彻底悔罪;

3、被告人陈**所在的社区愿意对陈**进行社区矫正;具备有对被告人陈**进行社区矫正的前提条件。

据上述事实,对被告人陈**适用缓刑完全符合《刑法》第72条的规定精神。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建议合议庭尊重该案客观事实,尊重相应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陈**的行为作出一个客观、公正的评判,并在充分考虑本辩护人上述符合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的辩护观点前提下,对被告人陈**适用缓刑(被告人家属也愿意积极为其缴纳法律上所规定的罚金),以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

贺春林 律师

二0一三年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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