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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男律师
王桂男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该离婚案件应该归哪个法院审理?

离婚2013-05-27|人阅读

该离婚案件应该归哪个法院审理?

今天,本婚姻律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处理了一起诉讼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该案的情况大致是:李先生(化名,原告)与郭女士(化名,被告)系夫妻,户籍均在河北省张家口市。2003年共同来到北京发展,并长期居住在朝阳区。后因感情不合于2010年开始分居,分居时李先生在朝阳区另租房屋居住至今。2013年2月,李先生委托本律师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众所周知,离婚案件起诉后法官会在一周左右的时间内通知并尝试将起诉书送达被告。然而,当法官打通郭女士的话后,郭女士却提出管辖异议,声称自己于2012年10月便离开朝阳区去了广州并以自己的户籍地在河北省张家口为由要求将该离婚案件移送到张家口的法院审理。对于这种情况,本律师认为北京朝阳区法院仍然有权继续审判。理由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均离开户籍地且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时,可以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郭女士自认于2012年10月去的广州,其在广州不可能连续居住满一年,广州也就不可能是她的经常居住地。同时其目前也不在其户籍地居住。鉴于此,只要我方提供出证据证明朝阳区是原告李先生的经常居住地就具备了继续让朝阳区法院管辖的全部法定条件,郭女士的管辖异议申请将会被驳回。为此,本律师协助李先生取得了其在北京朝阳区经常居住的证明并提交给了法院。今天,法官针对管辖问题特意找本律师和李先生做了谈话。最终,法官认可了本律师的意见,决定继续由该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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