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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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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司之间借款纠纷律师咨询,公司之间借款纠纷案例

常年法律顾问2019-10-09|人阅读

济南公司之间借款纠纷律师咨询,公司之间借款纠纷案例

济南公司之间借款纠纷律师咨询,在公司之间借款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公司之间借款纠纷律师咨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之间是不能直接借贷的。但2015年9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济南公司之间借款纠纷律师咨询,公司之间借款纠纷案例)

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对于企业之间借贷的规定已经有了灵活性的改动。同时,这一规定也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们的社会难题,企业之间互相借贷,只要在一个合理、可控的范围内,就是没有问题的。(济南公司之间借款纠纷律师咨询,公司之间借款纠纷案例)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鲁民再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山东xx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xxxx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济南xxxx厂,住所地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勇,山东诚信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xxxx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某置业公司)因与山东xxxx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某电器公司)、济南xxxx厂(简称某厂)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济民再字第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张xx、被上诉人某电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x、被上诉人某厂的委托代理人王勇、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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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置业公司诉称,2002年3月28日,某置业公司与某电器公司、某厂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某置业公司购买某电器公司位于济南市xx区xx路x号x座房产,后因某电器公司、某厂急需资金,各方又约定某置业公司提前支付1000万元的购房款,某电器公司、某厂承担相应的利息。某置业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某电器公司、某厂违反约定,至今未向某置业公司腾空、移交房屋,也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请求判令:1、某电器公司、某厂立即腾空并向某置业公司移交房屋;2、某电器公司、某厂承担购房款的利息32.754083万元;3、某电器公司、某厂承担违约责任;4、某电器公司、某厂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5、某电器公司、某厂承担诉讼费用。

(济南公司之间借款纠纷律师咨询,公司之间借款纠纷案例)

某电器公司答辩称,1、涉案房产是国有资产,某电器公司是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转让涉案房产没有进行评估,应为无效合同;2、某置业公司并没有依约支付购房款。综上,请求驳回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电器公司补充答辩称,通过庭审质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是某厂需要用钱向某置业公司借款,用涉案房产作为抵押,为了规避企业之间不能相互拆借的规定,所以就设计了买房、提前付款、退房的程序,本案事实是某置业公司与某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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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厂答辩称,某置业公司和某电器公司、某厂转让房产的一系列协议应为无效。1、涉案房产是国有资产,转让该房产没有进行评估,本案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事实上是,某厂为了向某置业公司借款,因企业相互拆借违法,就签订了购房、提前支款、退房等一系列合同,本来也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2、某厂并未全部收到给某置业公司开具收据的购房款,某厂只收到3277206.52元,某电器公司实际收到197.8万元,某置业公司在诉状中表述其已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与事实不符。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维护国家利益,判决驳回某置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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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1985年11月15日,济南xx进某厂更名为济南xxxx厂,经济性质为集体。1997年6月18日,济南市经济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作出济经企业字(1997)xx号关于恢复某厂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通知,同意某厂恢复全民所有制性质,纳入国有工业企业管理。同日,某厂申请变更登记,企业经济性质由集体变更为全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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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7月13日,某厂与西班牙卡斯波公司签订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双方成立某电器公司。约定:某厂投资136.98万美元,其中:厂房5000平方米,设备12万美元,其它4.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66.5%,卡斯波公司投资68.9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3.5%。1998年9月10日,山东济南xx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评估报告,xx路x座厂房4525平方米评估值9059050.00元,B1座综合楼476平方米评估值952952.00元,合计10012002.00元。同年9月28日,某厂将投入某电器公司的1136.93万元,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了国有资产登记。同年9月30日,某电器公司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2001年4月17日,某电器公司取得了xx路xx号x座的房屋所有权证(济房权证高涉字第××号),建筑面积6347.63平方米,产别为涉外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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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28日,某置业公司(甲方)与某电器公司并某厂(乙方)就甲方购买乙方所有的位于济南市高新开发区xx路xx号的x座房产(建筑面积6347.63平方米)签订购房协议,约定:一、某置业公司一并给予某电器公司并某厂50万元的补偿,售房单价为1650元/平方米,合计协议价款10973589.5元。二、付款方式:1、某置业公司必须在2002年12月10日支付房款1000万元。2、余款在某厂交付房屋后办理完房产、土地证过户手续之日起七日内付清。三、交付房屋:1、某厂必须在2002年12月10日某置业公司支付1000万款项后于2002年12月20日将该房产交付某置业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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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日,某置业公司(甲方)与某电器公司并某厂(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某电器公司并某厂急需资金,要求某置业公司提前支付房款。应乙方要求,某置业公司同意提前于2002年4月10日支付乙方1000万元(简称该款项),但用款必须符合如下使用范围和方法:1、某电器公司欠新方圆公司(简称第三方)的款项,款到某电器公司账户二日内支付给第三方。2、某厂部分干部职工的安置用房,乙方购房合同签订当日即予支付。3、乙方欠的单位职工工资。4、乙方职工养老保险。5、乙方办理“刀把地”以南宿舍楼用电及“一户一表”手续费用,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该供电设施费执行原约定即20万元以内(含应酬费用)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6、乙方欠付甲方的电费(2001年9月30日至乙方办理完“刀把地”以南宿舍楼用电手续并自行供电日)。7、另行支配的其它款项。乙方先行支配100万元,之后按上述款项由双方印鉴加盖全后由银行执行放款,在保证1、2、5、6项款项后由乙方自行支配使用。二、该款项自2002年4月至2002年12月10日期间实际发生的同期银行利息由乙方承担,由乙方分2002年6月28日、9月28日和12月8日三次支付甲方。三日内,甲方给乙方出具利息对账单复印件和收利息款收据。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乙方须承担该款项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三、甲乙双方关于山大路236号“刀把地”土地纠纷一案无论二审判决结果如何,双方均按判决无条件执行。四、提前支付该1000万元房款的操作方式是:甲乙双方在同一银行开立账户,某置业公司向某电器公司全款倒存……。六、本协议签订10日后,双方同意山大路236号“刀把地”由某置业公司进行前期测量和勘探工作,某厂予以配合,实际开发者按法院判决确认并承担测量和勘探费,“刀把地”的开发建设仍按照已报批的大规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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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0日,某置业公司与某厂签订备忘录,双方同意2002年4月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五条约定变更为某置业公司支付某厂50万元,补充协议即生效,购房余款另行支付,利息计算以到账日为准。

2002年4月16日,某置业公司(甲方)与某电器公司并某厂(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厂因生产需要继续使用xx路xx号x座房屋,要求某置业公司退房。一、双方一致协商同意某置业公司退房,某厂于2002年12月9日前一次性将某置业公司已支付的房款1000万元退还某置业公司,并将约定的利息计算至该款退还日。二、某厂在2002年12月10日前拥有该房产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三、如某厂不能在2002年12月9日一次性退还该1000万元房款,本补充协议立即失效,某厂须于2002年12月10日书面通知某置业公司入驻该房产,并于2002年12月20日将该房产交付某置业公司使用,双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执行此前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和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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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25日,某置业公司(甲方)与某厂(乙方)签订备忘录,经双方同意,某置业公司将84.8万元6月份到期承兑汇票作为现款交付某厂作为某置业公司支付某厂的购房款。

2002年4月10日,某置业公司支付某电器公司50万元,4月25日支付某电器公司84.8万元,6月24日支付某电器公司13万元,7月9日支付某电器公司50万元,某置业公司共支付某电器公司197.8万元。2002年4月30日,某置业公司支付某厂10万元,6月23日支付某厂100万元,7月10日分别支付某厂1977206.52元、4744793.48元、200000元,其中4744793.48元存入某电器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共同控制的账户。该账户户名为某电器公司,个人印鉴是某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xx。某厂实际收到3277206.52元。2002年7月10日,某置业公司和某厂作出情况说明,内容为:2002年7月10日某厂()财务人员提出将某厂()出具的收款事由为“购房款”收据换为“暂收款”收据,分别为84.8万元、8万元、50万元、10万元、13万元、50万元,同时提出1千万元总额减去以上的数额剩余部分的收款收据也均填写为“暂收款”,为配合某厂的工作,某置业公司同意给予办理,同时双方共同认可此“暂收款”收据为双方执行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协议某置业公司支付的购房款(某厂、收款收据具有同等效力),某厂()出具该收款事由的收据,由此出现的财务制度方面的过错及引发的经济纠纷,由某厂()承担,与某置业公司无关。同日,某置业公司与某电器公司共同致函工商银行称,某电器公司开具的账号为16×××63的账户,是某电器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共同开具的共同账户,需双方印鉴齐全,同时某置业公司必须出具书面同意函方能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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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至2002年12月9日,某电器公司及某厂均未退还某置业公司购房款。2003年7月14日,山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更名称为山东xxxx置业有限公司。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某置业公司的起诉和某电器公司、某厂的答辩,本案当事人争议焦点是:一、涉案房产是否为国有资产。二、某置业公司与某电器公司、某厂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还是企业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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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焦点一,某厂虽为国有企业,但其将购买的涉案房产作为出资投入到中外合作成立的某电器公司中,在投入前该房产应系国有资产,但在某厂将该房产投入到某电器公司后,该房产即成为某电器公司的法人财产,因某电器公司不是国有企业,该房产的性质即不再属于国有资产,某厂取得了对某电器公司投入资产的同等股权。某电器公司作为涉案房产的所有人,其处分该房产无需再经评估。综上,某电器公司、某厂关于涉案房产系国有资产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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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焦点二,某置业公司与某电器公司、某厂于2002年3月28日签订的购房协议,约定了付款方式、房屋交付及违约责任等问题,并对付款及房屋交付均约定了期限,即同年12月10日交款,12月20日交付房屋。因某电器公司、某厂急需资金,三方于2002年4月2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某置业公司提前于同年4月10日支付购房款,并约定了用款的范围和方法,还约定由某电器公司、某厂承担使用该资金期间实际发生的利息。同年4月16日,三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退房退款,退款的时间为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置业公司与某电器公司、某厂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向某置业公司提供借款,某电器公司、某厂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约定,即4月2日的补充协议实际是对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的约定,4月16日补充协议中退款的约定实际是对还款期限、方式的约定。且某置业公司与某电器公司、某厂在购房协议中约定在签订协议8个多月之后交款交房,并且随后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又先后签订二份补充协议,实际上购房协议约定的交款交房期限是为双方借贷期限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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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协议的约定,某电器公司房屋产权的归属以某电器公司、某厂能否按时归还借款为条件,实质是对借款不还的后果的约定,实际上是某电器公司以其房屋为1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双方以房屋买卖合同形式代替借款担保合同。因此,某置业公司与某电器公司、某厂签订的购房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实质就是借款合同。因借贷双方均为非金融企业,故本案案由应为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某置业公司与某电器公司、某厂违反了我国金融法规中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的强制性规定,故某置业公司与某电器公司、某厂签订的购房协议及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另外,1998年6月18日,某厂购买涉案房屋价格为1650元/平方米,1998年9月10日,山东济南xx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的涉案房屋价格为2002元/平方米。而根据购房协议约定,某电器公司、某厂于2002年出卖房屋的价格仍为1650元/平方米,该价格既低于1998年的评估价格,且在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的背景下,某电器公司、某厂在购买房屋三年多之后仍以原价出卖,有违常理,故双方之间并非真正的房屋买卖关系,而是以房屋买卖的名义掩盖企业借贷的目的。综上,某置业公司与某电器公司、某厂之间在本案应为企业之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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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根据该规定,因某置业公司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本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法院依法告知某置业公司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某置业公司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不予变更诉讼请求。现某置业公司仍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诉请某电器公司、某厂腾空并移交房屋、承担购房款的利息及违约责任、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等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原告山东xxxx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000元,由原告山东xx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济南公司之间借款纠纷律师咨询,公司之间借款纠纷案例)

某置业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双方系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改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购房协议是将某电器公司的涉案房屋出售给某置业公司,某置业公司向某电器公司支付购房价款,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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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电器公司答辩称,本案双方名为买卖合同实为借贷合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某厂答辩意见同某电器公司一致。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一系列协议的性质如何认定。某置业公司主张,本案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某厂应依约履行义务,某厂主张本案双方所签合同实为借贷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来佐证自己的主张。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双方举证责任的承担。(济南公司之间借款纠纷律师咨询,公司之间借款纠纷案例)经综合分析,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双方所签协议实为借贷合同正确,主要理由如下:第一、关于双方当事人在2002年4月16日所签协议的法律性质的分析。某置业公司与某厂、某电器公司在2002年4月16日签订退房退款协议时,某置业公司仅支付了50万元,而该协议约定,某厂于2002年12月9日一次性退还某置业公司100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双方达成退房退款的合意后,应认定当事人已经变更了双方在2002年3月28日、2002年4月2日所签订的购房协议和补充协议,此时,本案当事人已经明确了双方所签协议的性质为资金借贷合同而非房屋买卖合同,某置业公司其后向某厂、某电器公司支付的剩余款项不应认定为购房款,而应当是借款。根据协议可以看出,当事人应明知双方履行的系借款协议,只是某置业公司为了防范资金借贷发生的风险,约定了若某厂、某电器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将涉案房屋交付某置业公司,因此,该协议应当认定为以房产作为担保的借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因此双方关于某厂、某电器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将涉案房产交付某置业公司的约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综合以上,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于2002年4月16日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任何担保的借贷合同。(济南公司之间借款纠纷律师咨询,公司之间借款纠纷案例)

第二,关于双方约定设立双控账户的分析。根据庭审调查,2002年7月10日,某电器公司、某置业公司共同向银行出具说明,称“山东某电器公司在贵行开具的账号为16×××63的账户,是山东电器有限公司与山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共同账户,需双方印鉴齐全,同时山东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必须出具书面同意函方能放款”。本院认为,一般情形下,在买卖合同中,交易各方更加积极地关注自己的权利能否及时完整地实现,对于应付的义务则是一种消极地负担,而在借贷合同中,资金出借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资金在流动过程中产生收益,因此资金出借人对于出借资金流动的方式、去向等关涉安全及收益的问题较为关注,借贷双方往往通过合同来约定由出借人对出借资金进行监管。具体到本案的分析中,某置业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资金的具体使用用途,且双方通过设立双控账户的方式来保证某置业公司对该资金的控制与监管。据此可以看出,某置业公司关注的不仅是涉案房屋能否及时完整地交付,其更加关注所交付资金的用途及安全。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为,本案双方设立双控账户的行为表明了某置业公司关心并控制了资金的流向及安全,应认定双方所签合同具有借贷合同的基本特征。

(济南公司之间借款纠纷律师咨询,公司之间借款纠纷案例)

综合以上,本院认为,某置业公司主张本案双方所签的协议为房屋买卖合同证据不足,本案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体现的意思表示与双方所签合同的内容并不相符。原审法院在此基础上认为本案双方所签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借贷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某置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0元,由上诉人山东xx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xx

代理审判员 崔xx

代理审判员 柴xx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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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司之间借款纠纷律师咨询,在企业借贷纠纷案件中,如遇法律问题可以向济南企业借贷纠纷律师王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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