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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晖律师
何晖律师
福建-厦门
主办律师

要求办理所获安置房的产权证案

房地产2014-09-03|人阅读

案件事实: 刘某系原某路某号房屋的产权人,199*年刘某与厦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一下简称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刘某同意其位于某路某号的房屋被拆除,同时获得某房产公司给予其的安置房,具体为三套房屋及三套店面。后某房产公司向刘某交付了安置房,刘某也根据前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向某房产公司交付了所谓拆迁安置补偿款。14年过去了,但某房产公司对于刘某的安置房屋及店面的产权证一直未予办理,刘某一直催促终无结果。 代理过程: 本律师代理刘某向厦门市某区法院起诉要求某房产公司为刘某办理该安置房屋及店面的产权证。 该案一审刘某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 但某房产公司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前述店面系出租而非出售给刘某,还在二审前提交新证据以证明前述店面未经批准为商业用途,根本办不出店面的产权证导致一审的判决无法执行。本律师代理刘某积极应诉,庭审时坚持己方的合法要求并对对方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充分的抗辩,对款项数额方面的不完全吻合之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计算,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同获得了全部维持一审判决的全胜结果。 刘某在房屋被拆迁15年后终于盼到了安置房屋的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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