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路学宁律师
路学宁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房产纠纷

其他2013-07-11|人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朱某某、被告魏某某。本律师代理被告。案情:原、被告系母子关系,原告与被告之父(2012.6年去世),于2004年因拆迁以家庭名义购得一套安置房,后,原告与被告之父又于2007年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本案原告;2008.10年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约定为双方共有,并办理了登记;2012.7原告起诉至法院,以不识字受欺诈为请求撤销第二份约定,主张该房归原告一人独自所有。

案情分析:

律师代理词:一、 原、被告主体都不适格。首先,本案被告不是合同相对人。本案的合同相对人已经死亡,且通过庭审已经证明没有欺诈的故意,(有证据证明,房产局工作人员已经履行了询问、告知义务);如果法庭一定要认定欺诈行为成立,那也是原告与被告之父(已死亡)共同欺诈了房产局。其次、欺诈案件的撤销权在受欺诈方,故原告主体同样也不适格,原告应当是南京市房产局。所以本案原、被告主体都不适格。二、 本案第二份协议无欺诈首先,本案原告的户籍证明上清楚的写明原告文化程度是初中,一个初中生,不可能不知道第二份协议上的文字所表示的意思。其次,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上已清楚的写到“上述事项受理人员已当面询问”所以本案第二份协议无欺诈。三、 本案已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本案已明显超过除斥期间;需要说明的是,原告在法庭上一再强调自己是文盲、不识字,但各项证据显示原告认识字、会写自己的名字,而房产证上有两个人名字,这一点原告是很清楚的。原告不识字不要紧,但原告不能不识数吧?房产证上有两个人名字,除去原告自己的名字还有一人原告不会不知道吧?所以从领取房产证之日计算本案已过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四、 恳请法院严格依据原告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评论:本案抓住焦点,辩论有据、有理。法院判决正确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合同法54、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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