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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汉猛律师
庄汉猛律师
江西-上饶
主办律师

只因借条超过诉讼时候,原告因此丧失了胜诉权

其他2010-02-27|人阅读

只因借条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因此丧失了胜诉权

庄汉猛律师(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概况

1997211,毛辉云向唐裕明借款8200元,双方约定利息每月按3%计算,毛辉云承诺以自己坐落于玉山县冰溪镇后垅村墩上地方的三直一层瓦屋作抵押,且将《屋契》、宅基地使用证交付给唐裕明保管,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2007217日,毛辉云与唐裕明就借款总额与利息进行了结算,经结算,毛辉云共欠唐裕明借款本息为35360元,毛辉云又出具一份欠条给唐裕明。但1997211日书立的借条并没有收回,仍然留在唐裕明处。20075月,毛辉云病故。唐裕明便要求毛辉云的“妻子”叶冬仙偿还毛辉云所借的款项,遭到叶冬仙的拒绝,于是唐裕明以毛辉云的“妻子”叶冬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以毛辉云的遗产偿还所欠的款项共计35360元。另查,200275日毛辉云与叶冬仙在玉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二、法院的审理情况

本律师接受了被告叶冬仙的委托参与了本案的诉讼,据被告所述,死者毛辉云因为承包工程的确于1992年左右向原告借过4000元钱,至今已更换过几次借条,但死者毛辉云却没有因此获利,反而亏本,并且当时利息约定过高,距今时间又较长,加上双方已经于200275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现在丈夫毛辉云也去世了,所以被告就不想再偿还该笔借款了。接受委托后,经过认真分析,认为本案可以从离婚事实和诉讼时效的角度进行有利于被告的答辩。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1997211日的借条一份和2007217日的欠条一份,以证明借款事实成立。被告对借条和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都没有异议,但认为1997211日的借条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至于2007217日的欠条因为被告与实际借款人已经于200275日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所以该欠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法庭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但鉴于原、被告都是同一村庄的村民,于是向被告提出支付给原告本金4000元的调解意见,被告表示接受,所以原告当庭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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