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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靳双权——拆迁时继子女有权分得继父母拆迁安置房吗

合同纠纷2021-05-09|人阅读

原告诉称

陈小、李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B市1号院(以下简称1号院)拆迁安置利益中的3号房屋(87.12平方米)回迁安置房归二原告共同所有;2、判令四被告共同给付二原告1号院的剩余拆迁补偿款418402元(已扣除2套回迁房购房款及已收到的20万元)。

陈小、李大系夫妻,王一、李一系二人之子女;张一与王一系夫妻,张小一系二人之子。1号院宅基地使用权人系陈小,院落中建有北正房五间、东西厢房各三间、南倒座五间。因新机场建设需要,涉案院落被征地拆迁,所产生的拆迁安置利益总计有:宅基地区位补偿款1791759元、房屋补偿款602073元、拆迁补助及奖励1105119元,安置房购房指标439.89平方米,实际安置房购房面积439.88平方米。陈小、李大认为其除获得一套回迁房及20万元拆迁补偿款外,被告获得的利益侵犯了其二人的权益。

现二人年岁已高,失去自我照顾的能力,与王一协商赡养事宜,王一对李大有多次的打骂行为,李大报警也未得到解决,二人需要雇佣他人进行照顾,为了缓解经济压力,要求被告归还财产,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王一、张一、张小一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陈小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不认可,因为陈小对本案毫不知情,陈小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村委会已指定王一为陈小的指定监护人,故对陈小的诉讼主体存在异议,包括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就陈小的病情我们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本次起诉并非陈小的真实意思表示。

1号院内房屋均由王一建造,利益归王一所有,上述回迁安置房在拆迁时已经确认好分配,是协议好再进行拆迁的,拆迁是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进行的,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才能形成拆迁档案,本案中陈小、李大及李一均自行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享有各自利益,陈小、李大是对拆迁利益知情并同意分割,不存在起诉中陈述的未协商一致或者不同意等情况,因此涉案的院落已经实际分割,并形成了真实合法有效的拆迁协议,各方应按照各自的拆迁协议来履行拆迁利益,陈小、李大本次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一辩称,我们家的矛盾就是我父亲和我哥哥之间的,我也是希望家庭关系好,对于拆迁利益的分割,农村都是给儿子多、给闺女少点,给了我一套回迁安置房我也认可,现在牵扯到我母亲生病,希望我哥对我爸妈好点。请求按照法律进行处理。

本院查明

王一系陈小与前夫之子;后陈小与李大再婚,李一系二人之女;张一系王一之妻,张小一系二人之子。

陈小家在D村有一处宅院,即1号院,该院落的户主登记为陈小,后陈小和李大于1987年再婚,李大户籍于1993年2月24日自H省迁入1号院;至拆迁时,1号院在册农业人口为陈小、李大、王一、张一、张小一;李一户籍于2005年12月26日因婚嫁迁至B市。

1号院内原有一排老北房,后1989年左右在老房5间的地方重新翻建5间北房、新建3间东厢房;2005年左右,北房5间以及东厢房进行了装修;2009年左右,3间西棚子拆除翻建成3间西厢房;2010年,新建5间南倒座;2012年,东西厢房之间相连形成1大间房屋,直至拆迁时院落内房屋没有其他变化。

2015年7月,D村遇机场项目拆迁腾退,即1号院被拆迁,根据拆迁政策,1号院分为三个院落进行拆迁,被拆迁人分别是陈小、王一、李一。

庭审中,关于各方就1号院拆迁利益的分割是否达成一致,王一、张一、张小一与李一均确认曾口头协商一致,即陈小、李大夫妇和李一两方各分得一套回迁安置房和剩余拆迁补偿款中的200000元,其余的拆迁利益均归王一一方;李大本人陈述并没有协商一致。

裁判结果

驳回陈小、李大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各方就1号院拆迁利益的分割是否已达成一致。

首先,拆迁时1号院在册农业人口为陈小、李大、王一、张一、张小一,且院落内房屋的权利人亦仅涉及陈小、李大、王一、张一,即1号院所对应的拆迁利益并不涉及案外人的权益,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就该拆迁利益的分割进行协商并不存在主体缺失的问题。

其次,从庭审中各方陈述来看,王一一方与李一均认可家庭内部已协商一致,李大虽对此加以否认,但从其对法院询问所作陈述可知,其已多次明确确认对上述口头协议知晓并同意;拆迁前李大实际在1号院内居住生活,其应当知晓1号院被拆迁并获得安置补偿的事实,李大参与了实际选定回迁安置房的过程,其亦自认知晓陈小名下剩余20万元的补偿款,故而李大又陈述的陈小私自做主并未经过其同意,显然亦难以成立;从客观发生的行为来看,被拆迁人陈小、王一、李一名下剩余的拆迁补偿款实际发放到各自名下,紧接着陈小、李一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万元之外的款项均支付给了王一,陈小、李大对上述转款行为并不能作出其他合理解释,因而其否认上述口头协议的存在,难以采纳。

综上,法院确认各方就1号院拆迁利益的分割已协商一致,即陈小、李大夫妇和李一两方各分得一套回迁安置房和剩余拆迁补偿款中的20万元,其余的拆迁利益均归王一一方。该协议系各方权利人对于1号院转化而成的拆迁利益分割达成的一致,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上述约定。目前,上述协议内容均已实际履行,陈小、李大在已实际获得一套回迁安置房及20万元拆迁补偿款的基础上,再次要求对其余的拆迁利益进行分割,缺乏事实与法律根据,不予支持。

需明确一点,本案仅系对1号院拆迁利益的分割进行的评判,王一、李一作为陈小、李大的子女,负有法定赡养的义务,王一等理应从维护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加强沟通、多担责任,尽力弥合家庭关系中存在的裂痕。在出现子女不履行应尽赡养义务的情形时,陈小、李大可依法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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