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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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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登记己方名下房屋亲属居住能否起诉强制腾房

婚姻家庭2022-12-24|人阅读

原告诉称

林某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林某君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将前述房屋交还给林某宇。

事实和理由:林父和林母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子,长子林某君,次子林某宇,林某宇出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以下简称一号房屋),登记在林父名下。20多年前林某君从国外回来,林父夫妇考虑到林某君无房屋居住让其住在一号房屋内,林父夫妇在别处居住。2019年林父夫妇年事已高,遂回到一号房屋内与林某君共同居住,但是林某君不尽赡养义务,生活不睦,难以共同生活,后林父夫妇搬入养老院居住,因林父老人无钱负担养老院费用,故打算将一号房屋出售,但林某君要求将售房款的四分之三拿出用于自己买房,林父拒绝后,林某君于2020年6月将林父40万元存款盗窃。

2020年年中,林父要求林某君腾退一号房屋以完成房屋买卖交易,但林某君拒不配合导致房屋买卖无法进行。后林父于2020年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林某君腾房,该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宇回国照顾老人,承担全部赡养责任,因此林父于2021年2月20日将一号房屋赠与给林某宇,林某宇接受赠与,后一号房屋变更登记至林某宇名下。现在林某宇作为一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鉴于林某君不孝顺的行为,林某宇非常不满,故要求林某君腾退该房屋。

被告辩称

我在一号房屋内居住至今已经20多年。一号房屋不是林某宇出资购买,纯属捏造。我一直独自承担所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我取走林父的40万元是计划为父母买房,无奈暂存钱款,得知自己被林父刑事起诉后认为自己的好心被父母误解,故立刻返还了40万元。

一号房屋于2020年4月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林某宇明知一号房屋存在纠纷还欺骗案外人可以继续购房,导致后来买受人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损失,这种行为也让父母承担了巨额的违约金。故我方认为应待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与林母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审结后再审理本案。

法院查明

林父和林母系夫妻关系,均系初婚,婚后生育二子,长子林某君,次子林某宇。

1999年6月2日一号房屋登记至林父名下,2021年2月20日一号房屋过户登记至林某宇名下。目前林某君在一号房屋内实际居住。

2021年3月林某君向本院申请宣告林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1年12月林某君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林父对林某宇就一号房屋的赠与合同。前述案件均在审理过程中。

林父于2020年曾诉至本院要求林某君腾退一号房屋,后本院于2021年判决书,判决林某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一号房屋腾退给林父。判决作出后林某君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在发回重审过程中,林父、林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该案件按撤回起诉处理。

2020年4月13日,案外人秦某贤(买受人)与林父(出卖人)就一号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有争议,秦某贤诉至本院,经审理认为林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在先义务且一号房屋实际由林某君占据,林某君明确表示不同意腾退房屋,不同意配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故于2021年判决秦某贤与林父于2020年4月13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变更协议书于2021年7月21日解除,林父向秦某贤双倍返还定金80万元。该案件目前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裁判结果

被告林某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将前述房屋交还给原告林某宇。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林某宇作为一号房屋的权利人,有权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虽林某君主张本案应待另案结果出具后再行审理,但是本案事实目前处于已定的状态,房屋已经登记至林某宇名下,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根据在案证据未能证明林某君占有一号房屋的合法权利来源。

为了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使物权更加明晰,房屋的占有状态宜与登记状态保持一致。目前未有生效判决对林某宇作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实予以推翻,故本案无需中止审理,林某君应向林某宇返还一号房屋。但是考虑到一号房屋仍涉其他诉讼,另案结果出具后如房屋所有权状态发生变更,双方可另行主张,此外,林某宇收回房屋后,应对一号房屋进行妥善保管,在纠纷解决完毕之前应尽量避免处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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