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承租公房亲属居住,无协议拆迁房归谁引关注

房地产
2024-09-27
人浏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李某洁、王某英起诉请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诉争房屋)归其共有,并要求李某刚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李某洁、王某英提起上诉。

二、当事人信息

1.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洁、王某英

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刚

三、上诉请求

1.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确认诉争房屋归李某洁、王某英共有,且判决李某刚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 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李某刚承担。

四、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 拆迁的 H 号院并非祖业产,而是王某鹏自建的平房,有自北京 W 公司调取的档案资料证实,“郊区房屋评价表”显示 H 号产权人姓名为“王某鹏”。

2. 2006 12 20 日,与北京市 E 公司签署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的是王某鹏,而非李某刚。因购房款计算了李某刚的工龄,王某鹏在签署协议时签了李某刚的名字。且李某刚因精神分裂症在医院住院长达数十年,不可能签署该协议。

(二)诉争房屋登记在李某刚名下系因购房政策不得已为之,李某刚患精神疾病多年,无能力对房屋所有权做出意思表示,王某鹏及李某洁、王某英才是诉争房屋真正所有权人。现王某鹏去世,李某洁、王某英作为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主张对诉争房屋共同共有符合法律规定。

(三)王某鹏及李某洁、王某英一直实际使用、管理和维护诉争房屋,李某刚从未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五、被上诉人辩称

李某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李某洁、王某英的上诉请求。

1. 涉诉房屋是祖产。

2. 拆迁时公租房是按照户口安置的。

3. 从诉争房屋的由来过程看,李某洁、王某英的主张缺乏依据,不认可李某洁、王某英一审调取的证据。

4. 一审判决事实部分存在遗漏,在同一个拆迁过程中,除了本案涉及的当事人外,李某聪也获得了安置房屋。

六、法院查明

1. 李某辉与周某娟系夫妻,婚后生育李某鹏、李某刚、李某芬、李某聪、李某兰五个子女。李某鹏与李某洁系夫妻,婚后生育王某英一子。2011 2 月,李某鹏去世。李某辉及周某娟均已去世,李某刚兄弟姐妹五人中仅李某刚与李某芬健在。

2. 李某刚未婚无子女,1970 年左右患精神分裂症,长期在某医院住院治疗。2019 年,李某芬申请宣告李某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作为监护人。经司法鉴定,李某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据此宣告并指定李某芬为监护人。

3. H 号院原为祖业产。1987 年左右拆迁,安置了三套公租房,分别为李某芬名下三居室、李某鹏名下两居室及诉争房屋。2006 12 20 日,李某刚作为乙方与北京市 E 公司签署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按成本价购买诉争房屋,房价款计算了李某刚 35 年工龄。2007 3 21 日,诉争房屋产权证下发,登记为李某刚单独所有。

4. 因李某刚长期住院,诉争房屋一直由李某洁、王某英一家居住使用并交纳租金,房改后的购房款亦由其交纳。

5. 庭审中,李某洁、王某英主张 H 号院内房屋均为李某鹏夫妇出资建设,拆迁后安置的诉争房屋亦由其出资购买并实际居住使用,实际权利人应为李某洁、王某英。李某刚不予认可,表示 H 号院拆迁是依据户口安置,诉争房屋是安置给李某刚的,租金及购房款是李某鹏用出租款交的。

6. 李某洁、王某英申请调取 H 号院拆迁档案,北京 W 公司提供部分档案材料,包括郊区房屋评价表(未盖章)显示 H 号院产权人姓名为李某鹏,拆迁住房证(加盖公章)上载李某鹏、李某刚分配地址,国家建设用地拆迁户调查表显示户主姓名包括李某鹏、李某刚及各自住房情况。李某洁、王某英认为能证明 H 号院系李某鹏名下,诉争房屋应为李某鹏所有。李某刚认为材料真实性存疑,且即使真实也能证明分房权利是分开的。后李某洁、王某英又申请调取诉争房屋档案材料,仅有购买及登记相关材料,无 H 号院拆迁档案。

7. 2019 9 月,李某芬以李某刚法定代理人身份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提出遗失补证申请,2019 10 16 日,权属部门向李某刚下发新产权证。同时,李某刚提起返还原物之诉,要求李某洁、王某英腾退诉争房屋。该案审理中,李某洁、王某英提出权利主张,法院限期其另行起诉,李某洁、王某英未在期限内起诉,法院判决其腾退诉争房屋,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中。

七、法院认为

1.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诉争房屋登记在李某刚名下,系 H 号院拆迁而来。拆迁时李某鹏、李某刚均为在册人口。虽无法获取 H 号院具体拆迁协议,但从李某洁、王某英调取的部分拆迁档案来看,李某刚系被安置人口,在 H 号院内有房屋一间,结合整体安置情况,诉争房屋应系安置给李某刚的,将李某刚登记为公房承租人,房改房价款计算了李某刚工龄并登记在其名下,故李某刚应为房屋权利人。

2. 李某洁、王某英虽主张居住并交纳购房款,但因李某刚特殊身体状况长期住院,其居住行为无法视为双方就房屋归属达成一致,亦无法证明其为房屋权利人。李某洁、王某英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无法支持。

八、房产律师点评

1.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在处理物权归属争议时,不动产登记簿通常被视为物权归属和内容的重要依据。本案中,诉争房屋登记在李某刚名下,这在法律上赋予了李某刚作为房屋权利人的初步证据效力。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否则法院一般会依据登记簿的记载来确定物权归属。

2. 拆迁安置与物权认定:H 号院的拆迁安置情况对于诉争房屋的物权认定至关重要。虽然目前无法获取完整的拆迁协议,但从现有拆迁档案来看,李某刚作为被安置人口在 H 号院内有房屋一间,且诉争房屋在拆迁后被安置给李某刚,并将其登记为公房承租人。这一系列事实表明,诉争房屋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的指向较为明确,即李某刚是被安置对象,为其成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3. 证据的充分性与主张的合理性:李某洁、王某英主张 H 号院为王某鹏自建,诉争房屋应为王某鹏所有,但缺乏充分证据支持。其提供的部分档案材料虽显示 H 号院产权人姓名为王某鹏,但存在证据瑕疵且不能直接证明其主张。同时,他们提出的李某刚因精神疾病无能力对房屋所有权做出意思表示、王某鹏一家实际使用和管理房屋等理由,在法律上不足以推翻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以及拆迁安置的证据指向。

4. 实际使用与物权归属的关系:实际使用房屋并不必然等同于拥有房屋的物权。在本案中,李某洁、王某英一家虽一直居住使用诉争房屋并交纳租金和购房款,但考虑到李某刚的特殊身体状况以及亲属关系,这种居住行为不能被视为双方就房屋权属达成了一致,也难以证明他们是房屋的真正权利人。

5. 法律适用与裁判逻辑: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逻辑是基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效力、拆迁安置的事实以及证据的充分性进行综合判断。在物权归属争议中,法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李某洁、王某英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推翻现有证据体系对李某刚物权的认定,因此其诉讼请求被驳回是合理的法律结果。

总之,在处理类似物权归属争议案件中,律师需要准确把握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拆迁安置的法律意义、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实际使用与物权归属的关系等问题。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查看更多

律师案例推荐

已经签署的放弃夫妻共有农村房屋协议是否可以任意撤销
原告诉称:孙某、王某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北京市房山区A号房屋由原告孙某、王某臣排他性居住使用,待该房屋产权证办理后由孙某和王某臣按份共有,各享有5
#房地产
人看过
已经签署的放弃夫妻共有农村房屋协议是否可以任意撤销
限制行为能力人以较低价格出售房屋监护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
原告诉称孙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5日签订的关于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将北京市西城区
#房地产
人看过
限制行为能力人以较低价格出售房屋监护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
对农村家庭房屋建设有贡献,后搬离农村,拆迁时可以分配安置房吗
原告诉称齐某燕、狄某佳、狄某纯、狄某如、狄某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分割A号宅院拆迁利益,即位于B号和C号回迁安置房;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
#房地产
人看过
对农村家庭房屋建设有贡献,后搬离农村,拆迁时可以分配安置房吗
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出售,再次购买新房是否还属于个人财产
原告诉称郭某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赵某文与赵某亮就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于2017年12月14日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赵某文和赵某亮
#房地产
人看过
夫妻一方婚前房屋婚后出售,再次购买新房是否还属于个人财产
父亲将拆迁款分给子女,父亲去世后继母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原告诉称原告赵某文、赵某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原告与被告共同继承拆迁安置房屋中属于赵某峰的遗产部分,后明确为要求继承赵某峰的回迁安置面积,各自继承三分
#房地产
人看过
父亲将拆迁款分给子女,父亲去世后继母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一起父亲将房屋遗嘱给部分子女,因其他子女不认可,起诉确权案例
原告诉称陈女士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海淀区X号房屋归我所有;2.诉讼费由诸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诸被告系兄弟姐妹关系,母亲杨女士于2007年去世,
#房地产
人看过
一起父亲将房屋遗嘱给部分子女,因其他子女不认可,起诉确权案例
靳双权律师
您可以咨询靳双权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