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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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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继承2014-12-10|人阅读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姐弟关系,父亲张XX于1997年7月17日去世,母亲刘XX于1999年8月21日去世。父母生前没有遗嘱,张XX生前留有西城区(原宣武区)幸福胡同XX号房屋八分之一份额的财产,刘XX留有西城区章子胡同XX号房屋一套。2004年,北京市西城区福胡同XX号房屋拆迁,原、被告被安置于北京市西城区××室。北京市西城区××室由被告占有。现原告方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亲张xx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幸福胡同XX号房屋八分之一份额的财产。

我方辩称:认可原告所述的家庭关系、父母去世时间,以及房屋拆迁及安置情况。但是经我方后来至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核实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幸福胡同XX号房屋产权信息,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因上述地上物已灭失,没有相应房产登记信息。因此我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姐弟关系。双方之父为张XX,母为刘XX。1985年4月16日,张XX取得房产共有执照,其内容为:“西城区幸福胡同XX号房屋捌间系张XX等八人共同所有。除发给宣字第XXXX号房产所有证由张XX收执外,张XX占有共有权利成数八分之一,特发此执照。”后来张XX于1997年7月17日死亡,刘XX于1998年8月21日死亡,双方均未留有遗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XX留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幸福胡同XX号房屋八分之一份额的财产。但被告以其答辩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结果: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一、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原告主张继承其父张XX留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幸福胡同XX号房屋八分之一份额的财产,但其所要求继承之标的已经灭失,未有相应的房屋产权登记,所以原告亦称诉争房屋被拆迁,故对原告要求继承已灭失房屋份额的请求,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二、原告方如对诉争房屋存在拆迁权益可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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