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赵岩律师
赵岩律师
山东-聊城
主办律师

刑事辩护词

其他2010-02-20|人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近亲属的委托,并经王某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我们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王某,结合庭审情况,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下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1、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王某1992726日出生,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年龄仅十七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王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童某的陈述来看,被告人王某没有直接参与抢劫的实行行为。而且在庭审时对于是谁先提出来去抢劫这一事实供述不一,王某某人的回答是:“是在东昌府区柳园路天乐园楼下晚上10点,王某先提出来的。”而朱某的回答是:“是在长途汽车站晚上11点,王某先提出来的。”而王某则称是“朱某先提出来的”到底是谁先提出来的,只有他们三人知道。从他们的供述来看,王某某人、朱某都称是王某先提出来的,但是王某某人、朱某又对这一事实的供述不一致,所以不能由此认定系被告人王某首先提出去抢劫的,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只起到望风、辅助逃跑的作用,没有对受害人实施具体的语言及暴力威胁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的作用,系从犯,对王某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深刻。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如实、全部、彻底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由于被告人王某年少无知,辨别是非能力差,法制观念淡薄,对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对该罪的严惩规定缺乏认识,参与了犯罪,现在被告人王某深刻地认识了其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王某时,他多次表示愿意认罪服法,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庭审时被告人王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悔罪态度好,表明了其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王某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予以减轻处罚。

2、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之前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也未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对其从轻处罚更有利于被告人自身的改造,以避免其产生自暴自弃的思想。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从轻或减轻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三、被告人王某系未成年人,其本人没有稳定的工作,其父母离异,被告人王某的父亲在生活非常困难的情况下积极主动的交纳了1000元的罚金,请合议庭将这一情况作为被告人王某的量刑情节给予考虑。

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王某进行处罚的同时又要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为使被告人王某彻底悔过自新,请求合议庭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对被告人王某的刑事处罚。并同时对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采纳。

辩护人: 山东永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岩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