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3月25日,申请人韩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上班途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锁骨中段骨折,左3,4,6肋骨骨折,双肺骨折.
2016年5月15日,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申请人韩某的工伤认定,并于2016年6月13日认定其符合因公负伤的条件,予以认定为工伤.2016年9月19日,经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韩某左锁骨中段骨折,左3,4,6肋骨骨折,伤残等级为十级.
[承办过程]
耗时久了,与公司耗着
[审判结果]
最终仲裁委员会判某公司支付一次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费用共计668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