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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70000元一审六年零六个月二审改判缓刑的成功案例

刑事辩护2013-06-23|人阅读

盗窃70000元一审六年零六个月二审改判缓刑的成功案例

被告人冯某伙同沈某、周某,乘人不备,将受害人他某微型车里的现金70000元盗走,后冯某在投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该案公安机关侦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以被告人冯某涉嫌盗窃罪,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向陆良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该院审理后,以(2009)陆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宣判后,冯某的法定代理人(冯某属未成年人)不服,委托本律师作为冯某的二审辩护人,依法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本律师建议冯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冯某向法院缴纳罚金,并提出冯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且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冯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二审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以(2009)曲中少刑终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冯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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