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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波律师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合伙人律师

辩 护 词(醉驾)

刑事2019-08-23|人阅读

辩 护 词(醉驾)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蔡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约见了被告人,查阅了起诉书及案卷,对案件有了比较祥细的了解,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蔡某的危险驾驶罪名不持异议,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就本案量刑中罪轻的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对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

1、被告人凌晨酒后,到车上后排座睡了三个小时左右,认为没事且又是凌晨五点多,路上也没有什么车,才将车辆开走。被告人主观上还是希望避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被告人蔡某将车开走路途中碰到了护栏,事发时是凌晨五点多,被告人完全可以离开现场逃避法律制裁,但被告人并没有选择这么做,足见被告人蔡某主观恶性不深。本案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逐竞驶等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是有明显区别的,事后被告人也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感到懊悔并深感自责。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

1、根据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显示,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8mg/100ml,酒精含量不高,且事故未造成护栏损失的后果。

2、被告人驾驶的属于非营运性车辆,之前亦无交通违法行为及其他前科劣迹。本案在被交警查获时,积极配合交警,无任何抗拒检查及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的违法行为。

因此,被告人的危险驾驶情节比较轻微,并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希望法庭在量刑能够予以考虑,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第6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且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态度端正,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如实供述毫无隐瞒,系坦白。被告人此前一直是遵纪守法,从未受过任何刑事及行政处罚,无前科劣迹,这次酒后驾车是偶犯,也是初犯,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极大的悔意。请法庭考虑从轻处罚。

五、建议法庭对被告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1被告人目前在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班若因醉驾被羁押,将面临失去这份难得的工作,本来就非常困难的家庭会受到严重的影响。

2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车速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刑法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本案的情况来说,被告人真诚的悔罪,在取保候审时已经让被告切实体会到国家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宽厚,全社会对醉驾行为的高度关注,已经让被告深感自责和内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蔡某醉酒驾驶事实清楚,醉酒驾驶实属不该,但其醉驾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对醉酒驾驶行为十分后悔。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蔡某从宽处罚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请法庭能够采纳,谢谢!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王海波 律师

2019年6月25日

合肥市包河区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最终对被告人蔡某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两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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