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姜俊律师
姜俊律师
安徽-合肥
合伙人律师

婚内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孩子,法院最终判决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

离婚2020-03-03|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19年,方某从外地回来,发现妻子不在家,双方的女儿一直由方某母亲在照顾,经多方打听,得知其妻子在外地一家医院已跟别人生育了两个孩子。方某得知该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决定搜寻证据,并起诉妻子。

律师工作 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接受方某委托,指派姜俊律师担任方某的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和分的论证,代理律师认为:方某妻子在与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相称,从代理律师从医院调取的方某妻子两次生产资料可以看出,其妻子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进行登记,在方某与其妻子微信聊天记录中了可以看出,其妻子对自身的行为也是认可的。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并判决方某妻子赔偿方某精神损失费。

结束语: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导致离婚的四种情形,无过错方均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对此问题,《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规定:承担婚姻法第46条真凭实据 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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