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艳波律师
李艳波律师
河北-廊坊
主办律师

王先生退房纠纷!

其他2011-08-31|人阅读

2010年3月份,笔者接到王先生的电话,王先生称其在廊坊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购房当天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交纳了10000元的定金,认购书中约定了相关的违约责任以及定金条款的适用法则,王先生认为开发商有违约行为,想要解除商品房认购协议,并要求返还首付和双倍定金,于是笔者要求王先生携带认购书前来,我当面予以审查和询问相关情况得知,认购书中约定了房屋位置、总价款、单价、首付款的交付时间、定金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等,关于首付款的约定是这样的:“在签订本认购书之日起10日内交付首付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定金不予退还”,事实上王先生在签订认购书之后的第二天就去交首付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了,但另王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开发商収了首付款,但没有与王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另王先生很不解,经王先生多次询问,开发商告其现在还没有拿到合同,这让王先生更气愤,于是王先生有了要求退还首付款和双倍定金的想法,于是找到了律师,经过笔者与王先生分析案件后,笔者为王先生代理了此案件,最终帮助王先生要回了首付款和双倍定金。

本案的关键是开发商是否存在认购书中的违约行为,经过笔者调查,开发商还没有依法办理预售许可证,因此,开发商不可能拿到合同,因为合同需要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由房屋管理部门编制合同号后才能发给开发商,因此在认购书签订后的十日内王先生到开发商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不能提供合同,并且留下相应证据,这足以证明开发商违约,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的规定,王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要求返还首付款和双倍定金,但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这里仅适用于在诉讼辩论之前开发商没有能够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如果在诉讼过程中,开发商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则合同还是要继续履行的,不过开发商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房地产专业律师:李艳波律师 13931640189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