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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涛律师
王海涛律师
山东-青岛
主办律师

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案例及评析

其他2009-11-24|人阅读
要旨

一般而言,受害人因为住院治疗等休假期间的工资损失,应当作为误工费的主要计算依据之一。

案情

2007年5月,李某驾驶私家车经过青岛市某路段时,与骑自行车逆向行驶的张某发生碰触,致使张某倒地,头部发生骨折。交警到场后表示,张某系全部责任人。但是,为了尽快处理事故,交警在认定书上记载,李某负全责,李某为了息事宁人,对此并没有提出异议。后,李某将张某送往青岛四零一医院治疗,经过检查,张某病情并不严重,只需要休假2周即可。2007年12月张某向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诉辩

原告张某诉称:要求李某支付张某误工费损失15000元人民币。

被告李某辩称:工资收入应当附带完税证明,否则,具有伪造之嫌,加之张某年近65岁,退休在家,月薪15000让人难以置信。

审判

法院根据张某提供的青岛市某咨询公司出具的工资单认定了张某的工资数额并判令李某支付误工费15000元。

律师评析

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因就医疗费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有关误工费的确定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至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一般而言,受害人因为住院治疗等休假期间的工资损失,应当作为误工费的主要计算依据之一。证明收入情况可以有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例如本案张某所提供的青岛市某咨询公司出具的公司单,法院从而认定了其工资数额。但是,发法律实践中,误工费的计算较为复杂,因为工作单位证明较容易造假,理论上应当按照纳税的证明来计算,完税证明作为国家机关提供的证据,效力当然强于一般书证,也很难造假,因此,当事人提供该类举证应当予以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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