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沈某兰、赵某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民终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某区某产业园某道x号某大厦xx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某兰,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诉讼代理人:罗某明(系沈某兰的丈夫),男,195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昌,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上诉人天津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某兰、赵某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1003民初5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某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某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382元,减半收取4191元,由上诉人天津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咏梅
审判员 韩 杰
审判员 朱恩松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