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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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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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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如何成功维权

债权债务2014-08-28|人阅读

由于个人信息获取渠道的局限性,很多人在购买二手房的时候,都会通过中介公司这样专业的机构来寻找房源。于是,各种各样的房产中介机构争先恐后地争夺二手房市场这块蛋糕,但是由于中介公司的良莠不齐,以及我国相关行为规范的缺失、,导致二手房买卖纠纷经常发生,且呈日渐增长趋势。那么消费者在买房时,如何做到心中有数,又如何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案情介绍:

原告张xx在被告xxxx经纪事务所的撮合下,于2013317日同案外人王xxxxxx室房屋达成买卖意向,并于当日与被告xxxx经纪事务所签订了他们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但由于原告是非上海户口且在上海缴纳的社会保险不满一年以上,故不具有购房资格,被告提出为了保证顺利过户,原告需支付35000元的包装过户费用,并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第十四条中做了明确约定。次日,原告支付了28000元的中介服务费以及35000元的包装费,并同案外人王xx签订了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原告去办理过户手续,却被告知自己在上海缴纳的社会保险不满一年以上不能办理。无奈,原告只能等到自己满足过户条件之后再同案外人于2013911日重新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然后再办理过户。原告认为,被告经纪事务所收取了包装费后并没有实际帮助自己顺利过户,所谓的包装并不存在,更不用说产生的包装费了,且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也明确约定若过户不成功,被告需将全部费用退回原告。被告则认为公司已促成张xx与房屋出卖人签订合同,完成了居间合同义务,关于包装费,中介公司认为自己已经为原告补缴了社会保险,不能办理过户不是中介原因造成的,不同意返还服务费。

法院裁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均认为被告出具的说明中明确承诺“该费用若办理过户手续不成功,全额途欢”,实际上第一次办理过户手续确实没有成功,故原告现要求退还包装费,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解析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张xx与中介公司就居间服务费进行了细化,包括居间服务报酬及包装服务费两项费用。因为中介公司为张xx及房屋出卖人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且最终双方也签订了《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成功,张xx作为委托方应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间服务报酬。但是关于包装服务费,中介公司收取了包装费后并没有实际帮助原告张xx顺利过户,即实际并未向张xx提供包装服务,该费用为不当利益,中介公司应予退还。

综上,本律师提醒各位无论是中介公司还是购房者,在签订协议时都应该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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