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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百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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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银行借记卡纠纷

银行2018-08-25|人阅读

银行借记卡纠纷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

辽宁省誉硕律师事务所周百顺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2018422日,正在沈阳本地的原告王某连续收到中国银行交易短信,查看后发现为三条消费提示信息:原告所持有的一张沈阳支行借记卡于2018421日中午11点被消费支出人民币50000元; 2018422日上午10点多被消费支出二笔各人民币50000元。原告的银行卡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支出了共计人民币150000元,而这三笔消费都是发生在外省区,原告判定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了。当时原告即刻拿着身份证和银行卡到了派出所进行报警,并在第一时间向中国银行的电话客服进行了账户冻结申报。

承办过程:

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本人为原告梳理了法律关系,确认原告与被告银行之间为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帮助原告组织了有效的相关证据,包括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和借记卡历史数据明细打印、报警情况登记表、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立案告知书和受案回执、以及821日原告的行程机票等。以上证据足以证明①持卡人的银行卡有三笔款被盗刷支出的事实,②借记卡历史数据明细显示盗刷地点均在外地,属于异地刷卡,③原告及银行卡均在沈阳,没有分离。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律师提出答辩称:含有芯片技术的银行卡无法被复制、伪造;不排除银行卡持有人或其授权交易的人进行刷卡交易行为以及本案已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等待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终结,刑事判决结束后再进行民事审理等辩解理由。

针对被告答辩理由,我方代理观点为:1、关于被告提供的一组从互联网上收集并打印出来的信息证据,试图证明含有芯片技术的银行卡无法被复制、伪造。我方认为该组证据不应该被法庭采纳,理由如下:首先,该组证据不具有真实性,网络信息泛滥的今天,各种真假信息通过百度、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发布平台未经审核和认定即可迅速发表并被搜索到,该类信息真假无法辨认,不具有真实性和可信性及权威性,而反之,在网络上随便搜索一下都可以搜到类似“揭秘银行卡被盗之谜,芯片卡和磁条卡都可被复制”这样的文章;其次,该组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与本案无关,在此不再赘述;最后,由于王所持的借记卡具有磁条和芯片的双功能,也不排除通过伪造磁条卡来达到复制银行卡的目的,该项功能应为发卡行对借记卡的设计缺陷,应由发卡行对此承担全部责任。2发卡银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3、本案双方之间成立的是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在储蓄存款合同中,银行作为经营存、贷款等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护客户存款安全的义务。而因为银行的管理漏洞未能识别伪造的银行卡,导致银行错误的向伪造持卡人支付款项,故应当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而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侵权案件,二者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引起不同的法律事实、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刑事案件需要解决的是追究不法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和追缴赔偿经济损失问题,本案不需要等待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

判决结果:

庭外和解(银行支付原告损失款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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